一、中国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实践
1、解放初的合作社
(1)互助组的问题
经过,贫苦农民获得了土地,破天荒地成为土地的主人。但是,多数农户处于极其贫困的状态,首先是生产资料普遍不足,其次是单干的生产力太低,常常因此误了农时.并且,身单力薄家底穷的个体农民也难以经得起旱涝天灾.与贫下中农的艰难境况相反,一些富裕中农,靠手里的车辆、牲畜,卖套、跑运输、揽买卖,有的开始雇工、买地,争先恐后向富农阶层迈进。在此背景下,许多贫下中农在共产党干部的带领下,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逐渐摆脱了困境。
但是,互助组不能克服集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矛盾.首先,互助组种植什么作物,种多大面积,种在哪个地块,都是由各户自己决定的。而各户为保障自给、倒茬轮作和防备歉收,往往在一块地里种植多种作物,土质不能完全适宜,土地也得不到合理利用。因此,增产受到限制。而且互助组内集体副业规模不大,甚至没有副业,因此,由集体劳动提高劳动效率而节省出来的劳力,也得不到充分利用.此外,由于互助组没有改变一家一户的基本经营方式,本身生产规模小
、资金缺,根本不可能采用新技术,使用新农具,也无力添置较多的生产资料,仍是按老办法种地,无法实现更大幅度的增产增收.如遇较大的自然灾害,也无力抗御。
只有把土地合并到一起,集体劳动,成立合作社,才有可能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2)初级合作社
初级合作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实行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实行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1953年初级合作社发展到15053个,参加的农户27。2万户;最多时(1956年1月),达到139.4万个,参加的农户5903。4万户。后来,初级合作社大量转变为高级合作社。1956年底,全国75。6万个农业合作社中,还有初级合作社21.6万个,到1957年仅存3。6万个。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社员入股土地主要包括:耕地;经过户主同意入社的特殊土地(如藕池、鱼塘、菜地等);社员同意交社
开垦的私有荒地。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等生活消费品的需要,合作社划出不超过总土地量5%的土地分给社员使用。入股土地折股办法:按照土地在平常年景可能达到的产量(根据土地实际产量和土地好坏、耕作难易、位置远近等条件评定)折合成标准亩数计股;按照当年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亩数计股;农村经济合作社③按照查田定产的税收负担亩数计股;按照土地自然亩数计股.入社土地中,已投入农业生产的,均可取得报酬;附属于土地的私有生产设施(如水利设施)亦可通过土地报酬形式得到补偿(或单独补偿);交合作社开垦的社员私有荒地,两三年后可取得土地报酬。土地报酬的数量一般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劳动的报酬。在土地产量不稳定,难于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时,则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其他办法。社员的其他生产资料,如役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成片林木、成的牧畜等,一般都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经营。对入社的耕畜采用三种办法:私有、私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私养,由合作社租用;私有、公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畜主以适当的报酬;共有、公养、公用,即由合作社作价收买,转为公共所有。对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运输工具,由合作社租用或折价归社.对社员成片林木,如果园、茶园、桑园、桐山、竹林等,交合作社统一经营,但仍保留私人所有权,
由合作社付给合理报酬.对社员大型非农业工具和设备,合作社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而租用的,付给所有者合理报酬。
初级合作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生产队。生产队之下多按生产需要再划分若干临时性生产组.有些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不设生产队,只设生产组。生产队在组织上多为常年固定性的,除了劳动力相对稳定外,牲畜、农具和土地一般也常年固定.社员除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外,还可经营家庭副业.家庭副业生产工具、零星树木、畜禽和生活资料等归社员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