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XX路XX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 ;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农村经济合作社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
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