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社区____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办法
2011    日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样本)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社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县、街道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社社管会由社长1人、委员  人,共  人组成。
第三条 本社社管会社长、委员实行自荐直选方式选举,由本社选民对照社管会成员自荐人资格条件,直接向社员选举委员会报名参加社管会成员职位竞选。
第四条  本社换届选举工作接受县、街道两级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由社员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员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本届社管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3、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4、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5、审查、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处理社员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6、组织选民参加社管会成员职位自荐竞选,审查自荐人资格,公布自荐人名单;
7、组织自荐人向选民作出公开承诺、发表竞职演说,审查其承诺、演说内容;
8、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9、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10、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11、审核和宣布选举结果;
12、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3、主持新老社管会交接工作;
14、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社员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荐报名参加社管会成员竞选,或在另行选举过程中依法被确定为社管会成员候选人的,其社员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社员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3人或出缺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增补。社员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社员选举委员会。社员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报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批准后,重新产生社员选举委员会。
第五条  本社换届选举日为            日。
第六条  本社            24时前出生(年满18周岁)的社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社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
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七条  户籍在本社,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具有选民资格。正在患病期间的精神病人和痴呆傻人员不能正常行使选举权的以及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经社员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下列二类人员应当列入选民名单:一是户籍在本社并且在本社居住的社员;二是户籍在本社,不在本社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社员;三是因婚嫁原因,户籍不在本社且居住未满一年的公民,本人申请,经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可以进行登记。已在户籍所在社或居住的社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员,不得再参加本社或其他地方村(社)的选举。上述需本人表示或申请参加选举的对象,应当在            日前向本社社员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没有主动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作不参加本社选举。社员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表示或申请对象的选民资格。
第八条  选民名单经社员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选举日前张榜公布。社员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每个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登记序号和《选民证》编号应一致。选民名单公布后,遇选民死亡的,其选举权利终止;新迁入户籍的社员,不新增为选民。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社员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社员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提出,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逾期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无效。
第九条 社管会成员自荐人基本资格条件为: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品行良好、作风正派,能联系众,热心为社员服务;
3、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4、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胜任社管会的日常工作;
5、懂经济、会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能带领社员发展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十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社管会成员自荐人: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社选民根据本社公布的自荐人资格条件,在社选举办法公布后,投票选举日的10日前,亲自到本社的                报名点参加自荐竞选报名。每个自荐人只能参加一个社管会成员职位的竞选,报名参加两个以上职位竞选的,报名无效。自荐报名不得实行委托。自荐人报名时间截止2011    日。
竞选人报名的同时,要书写有关简历,签订竞职承诺书。实施任职条件审核制度,由街道党工委对自荐人任职条件进行审查,由县级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进行指导和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社选举办法规定的,取消其社管会成员自荐人的资格。
经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自荐人,由社员选举委员会按姓氏笔画公布社长、委员自荐人名单。不签订竞职承诺书的,不列入自荐人名单。竞职承诺书经社员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与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简历介绍一并予以公布。符合条件的自荐人名单在正式投票选举
时,提供给选民,作为参考。
出现不符合社选举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第十二条  社员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确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社管会成员自荐人名单、投票选举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监票人、计票人由社员选举委员会提名,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选举日的3日前,由社员选举委员会确定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人、投票站工作人员、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等若干名。
社管会成员自荐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下同),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社员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选举日前向选民介绍符合条件的自荐人的情况,可以组织符合条件的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说,并回答社员的询问。
符合条件的自荐人要求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社员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员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
符合条件的自荐人发表演说前应将演说内容书面报社员选举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再由社员选举委员会指定时间和地点在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上进行发表,发表后演说材料交社员选举委员会存档。竞选演说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不得乱承诺、乱许愿。
第十四条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委托街道工作人员代写。户内可以代为投票,分户以户口簿登记为准。选举前,同一户的选民应相互协商,意见一致的可以代为投票;意见不一致的,应在选举日前1日到社员选举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
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应以社员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书面委托书委托自荐人以外的本社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社员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托人,同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书面委托书。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社员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
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委托投票必须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投入规定的票箱。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
代写人、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正在受侦察、起诉、宣判及服刑人员,由户内选民代为投票,如无同户选民的或户内意见不一致的,参加本社选举必须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外出选民一般是指县外打工经商的选民。
第十五条  选民要规范书写被选人的姓名。(应作仔细的说明)
第十六条 本社决定在                      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在                      设立投票站,不设流动票箱。各投票站同时设立若干个秘密写票处,进行选举。投票时间从2011      时开始至    时结束,在规定的时间内投票有效,超过截止时间视作放弃选举权利处理。选举实行一次性发票,一次性投票。选民直接在一张选票上书写社管会社长、委员姓名后,一次性将选票投入票箱。选民可以书写自荐人姓名也可以另选他人。
投票结束后,应将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分票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数。经选举工作人员分类整理并点清张数后,由监票人将结果报告社员选举委员会,由主持人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本次投票有效,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将选票投入票箱的超过登记选民半数;二是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三是发出的选票少于或等于选民数。若有其中一个条件不符合规定,社员选举委员会应宣布本次投票选举无效。社员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选民进行重新投票选举。
第十七条 农村经济合作社在确定本次投票有效后,将各票箱的选票混在一起检验选票,唱票,计票。选举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地逐张检验选票。每一职位栏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该职位无效;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该被选人无效。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在公开唱票之前提交社员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验票结束后,在选民监督下公开进行唱票、计票。计票完毕后,应将选票封存。
自荐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