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规范合作社运行机制,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农
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农林办公室《关于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若干规定(试行)》、北
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农发[2022]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和发展股东的根本利
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规范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改
革促发展、改革保稳定为根本目的。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的目标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
新型集体经济发展。使各项决策程序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运行更加协调
有序、民主制度进一步落实,充分调动农民股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
改革发展共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村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二章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条股东代表资格
(一)本股份合作社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股东代表的权利,积
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应提名推举担任农村社区股
份合作社管理人员和股东代表:
(一)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的;
(二)受党纪处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年限内未撤
销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宅基地规划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信访条例、组织众集体越级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处在缓刑、假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期间的;
(六)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参与活动的;
(七)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第五条股东代表选举
(一)股东代表由股东户代表选举产生,并与股东签订授权代表书。
任期与理事会、监事会任期相一致,可连选连任。
(二)股东代表一般由5至15户股东推选一名代表,50户以下的可
以采取户代表,100户以上的原则上不低于30人。
第六条股东(代表)大会: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权力机构,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八)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一)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主持。
(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表决采取票决制或举手方式,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所做决定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通过,并由通过人员签字认可。
(四)结合每年“民主日”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
(五)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作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三章理事会
第八条理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员为奇数,人数不少于三人。理事任期与村两委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对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
方案;
(六)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清
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和财
务主管;
(八)决定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理事会的选举
(一)民主推荐。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应从股东的优秀人
才中推荐,组成人员为奇数,人数不少于三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程
序是:由村党支部负责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民主推荐理事会成员及理
事长候选人。对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尊重多数股东的意愿,确定预备人选,预备人选应多于应选人数,并将预备人选名单上报乡镇党委审批。
(二)乡镇党委审批。乡镇党委对上报的理事会预备人选进行审核,对照任职条件、预备人选的产生方式进行把关,审批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正式选举。村党支部将乡镇党委审批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始得当选,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决议以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每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二)理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农村经济合作社(三)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二条理事长: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理事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