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器三包政策
国家电器三包政策
  三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对于三包,一般消费者只是知道三包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要负责免费维修,但很多人却不知道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让厂商换货。而知道在此条件下更换货需要提供维修记录和证明的人就更少了。维修记录和证明就是在维修后,维修人员在保修卡上所作的维修情况记录。为了规避责任,很多企业的维修人员经常故意不填写维修记录,而消费者因为不懂或是觉得麻烦,也不主动要求维修人员填写,从而给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有机可乘。所以消费者在维修家电后,切记要维修人员详细填写维修记录,以免给自己今后的维权带来麻烦,甚至白白丧失更换货的权利。
  这只是不能享受三包的其中一种情形,还有那些情形是不能享受三包的呢?
  (一)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或因消费者自行拆、装、修等造成损坏的。
  (二)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三)无有效购货凭证或“三包”凭证的。
  (四)“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的。
  (五)非生产者选择的不具有维修资质等级证书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七)已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运输途中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坚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
  (二)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调整、拆卸的部位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三)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
  (四)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六)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手机三包规定
 
不能享受三包政策的注意事项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 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二)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