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三包法国家版法律规定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 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 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二、《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严于《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 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 责任。
手机三包规定三、    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应提供三包凭 证、有效发货票,并准确填写、加盖印章。应开箱 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 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    修理者应认真记录修理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 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 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 修记录,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的损 五、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具有信息产业部 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 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 说明书
、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保证移动电话机 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 能及功能。
六、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 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充电器3个月。三包有效期 自
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 修延误的时间。
七、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 更换、退货的权利。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 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 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 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 90日 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 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八、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 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 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 30日以上。
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 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 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 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
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 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 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 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 。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 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退货、换货主机保证无非人为质量问题并附上厂商检 测报告享受免费调换服务,手机盒子不要遗失 !您需要更换的手机必须保证其外观外壳、天线、显 示屏、面镜没有损坏,否则不予更换。所有 手机均由厂方保修一年,配件保修三个月。(天线/
/液晶板不在保修之列)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 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 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随即赠送的 礼品不属于更换和保修范围之内) 十^一、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 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 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 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 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 现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 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 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 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主机 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 十三、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 7日内不能修好的, 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 收回备用机。
十四、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 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 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 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