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
    第1篇: 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
    法律分析: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并和派出单位同级同类人员一样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有的省市规定援藏干部进藏时工资上浮一级,如期完成任务回来,按奖励工资予以固定;一般进藏前,由省、市财政发给援藏干部一次补助费数千元不等;进藏工作期间每人每月均有数百元的补助。同时,享受在西藏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援藏干部的休假按西藏现行规定执行(每年可回内陆休假3个月),在当地的房租、水电费,凭发票或收据一般由派出单位报销。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可以进藏探亲,往返路费一般由援藏干部的派出单位负责解决。各省市委一般会为援藏干部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法律依据:《关于援疆、援藏人员有关待遇的规定》随着学校援疆、援藏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为了鼓励援疆、援藏教师、专家、干部安心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援疆、援藏人员有关待遇规定如下:一、在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享受以下待遇
    在新疆、西藏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专家、干部除继续享受学校或附属医院工资、津贴、劳务费及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外,每年由学校或附属医院补贴4万元(含生活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费和学习、工作等费用);在新疆、西藏工作一年以下的人员的补贴按3300/月的标准计发。
    第2篇: 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
    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教育局。
    苏人保险费〔201*〕22号。
    论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
    关于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支持西藏、新疆等地边远地区的发展,切实解决了我市援助、援助等干部人才
的相关待遇问题,鼓励他们更好地为援助、援助工作做出贡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会厅、财政厅、教育厅《援助、援助、援助干部人才相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行[201*]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援助、援助、援助、援助外省、省内其他地区职务干部人才待遇问题的相关通知如下,请执行。
    一、援助干部人才的待遇。
    1.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公司支付,享受原公司的所有福利待遇。援助西藏干部人才同时,拉萨市根据当地同类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包括补助金)发放差额,享受西藏工作人员的其他待遇。挂职干部
    2.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每月生活津贴3000元。援助西藏干部人才进入西藏时,可一次支付防寒费,一年支付6000元,每年增发4000元,不到一年按一年计算。生活补助金和一次性防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3.西藏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金的派出所和派出所每年给予__元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派出所每月支付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包括营养费)1200元。派出所处理一次性人身事故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配偶每年可以享受探亲假,配偶和孩子的探亲旅费每年可以在派出所清算。
    6.西藏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其孩子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助干部人才完成任务回来休假3。
    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
    二、援疆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援疆干部人才进疆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疆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4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8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8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疆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三、援外省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500元。生活补贴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外省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
    派的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3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600元。
    5.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其配偶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外省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四、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000元。其中在挂职单位工作每月不满10个工作日的为400元。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在挂职单位工作的,不发生活补贴费。
    3.赴省内其他地区挂职的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在挂职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201*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201*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300元。其中在挂职单位工作每月不满10个工作日的为100元。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在挂职单位工作的,不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