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挂职⼈员管理办法
  为进⼀步加强对挂职⼲部的管理和教育培训⼯作,需要对外出挂职⼈员做好相应的管理!为此,下⾯就不妨和爱汇⽹店铺⼀起来了解下外出挂职⼈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外出挂职⼈员管理制度
  第⼀条为了切实搞好我市外出挂职⼲部管理⼯作,根据中组部《关于⼲部挂职锻炼⼯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6号)和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外出挂职⼲部,实⾏组织部与派⼊地组织部门双重管理。挂职期间,组织部委托当地组织部门和挂职单位对挂职⼲部进⾏⽇常管理。
  第三条外出⼲部挂职⼀般以3个⽉为宜,专业性挂职可安排2个⽉,综合性挂职可安排半年⾄⼀年。
  第四条⼲部挂职期间应做好以下⼯作:
  1、虚⼼学习。了解发达地区的发展历程,学习他们如何抢抓机遇以及他们的发展⽅式、发展途径和发展经验;
  2、履⾏好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挂职岗位的各项⼯作,把所见、所闻、所思,记写成⼀本挂职⽇志;
  3、宣传推介咸阳。积极与当地组织、⼲部和企业家建⽴友谊,为加强两地合作搭建⼀座联系、沟通的桥梁。⿎励⼲部挂职期间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4、开展调研。全⾯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主要经验,选择专题撰写⼀篇较为全⾯翔实的调研报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借鉴;
  5、撰写⼀篇关于挂职期间的主要收获以及对咸阳发展建议的⼼得体会⽂章,挂职结束后专门召开会议交流⼼得。
  第五条⼲部赴挂职地前,要组织挂职⼲部进⾏挂职培训,落实挂职任务,明确有关事项和要求。
  第六条以挂职地为单位成⽴挂职⼯作⼩组,设组长1-2名,负责与组织部、挂职地组织部门及挂职⼲部之间的联络协调等⼯作。
  第七条挂职⼲部要吃住在挂职地,不再承担原⼯作单位的⼯作任务。
  第⼋条挂职⼲部因故请假3天以内的,应向挂职单位主要领导和挂职⼩组组长请假;3天以上的,经挂职单位主要领导和挂职⼩组组长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
  第九条组织部采取定期不定期⾛访、固定电话查询等⽅式,对挂职⼲部挂职⼯作进⾏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进⾏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挂职资格。
  第⼗条组织部和派出单位要经常和挂职单位沟通,与挂职⼲部联系,听取挂职⼲部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挂职⼲部解除后顾之忧,为做好挂职⼯作创造条件。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可在⼲部挂职期间到挂职地看望挂职⼲部,拜访当地派驻单位。
  第⼗⼀条派出单位参照⼲部出差,按规定报销挂职⼲部交通、⾷宿、通讯费⽤,并根据⼲部⼯作需要提供⼀定的经费。
  第⼗⼆条⼲部挂职期满,组织部到挂职单位或采⽤函询等⽅式对挂职⼲部进⾏考核,全⾯掌握挂职⼲部现实表现、⼯作业绩、个⼈收获和存在不⾜等,并存⼊个⼈档案。
  外出挂职⼈员管理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加强挂职⼲部管理,推进⼲部挂职⼯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党政领导⼲部交流⼯作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部挂职锻炼⼯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向基层、重在培养;
  2、统筹协调、有序选派;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4、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厅机关、厅直单位处级(含)以下到基层单位挂职的⼲部及基层单位到厅机关挂职的⼲部。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章条件和⽅式
  第四条挂职⼲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好;
  (⼆)具有强烈的事业⼼和责任感;
  (三)有⼀定的组织领导能⼒、⼤学以上⽂化程度和专业知识;
  (四)⾝体健康;
  (五)正处级⼲部年龄应在45岁以下,副处级⼲部年龄应在40岁以下;科级及以下⼲部年龄应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妇⼥⼲部、少数民族⼲部和⾮中共-党员⼲部条件可酌情适当放宽。
  第五条挂职⼲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德才素质好,有发展潜⼒和培养前途,缺乏基层(或机关)⼯作经历、缺乏艰苦环境锻炼或领导⼯作经验的优秀⼲部。
  第六条⼲部挂职的去向,本着⼯作对⼝和单位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职务。挂任职务原则上平职或低⼀职安排,不占挂职单位领导职数和编制。
  ⼲部挂职时间⼀般为1⾄2年。⼀般不提前结束或延长时间,如情况特殊,按⼲部管理权限须经组织⼈事部门批准。
  第三章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部挂职锻炼⼯作在厅党委的领导下,按照⼲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委组织进⾏,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条⼲部挂职锻炼⼯作⼀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政⼯部门拟定⼲部挂职锻炼计划,提出⼈选或岗位需求;
  (⼆)征求⼲部派出或挂职单位意见;
  (三)各单位党委集体讨论推荐挂职锻炼对象,按⼲部管理权限报经厅政治部审核后报厅党委研究确定;
  (四)厅主要领导或厅政治部与挂职⼲部谈话;
  (五)各级政⼯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续。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挂职⼲部由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单位为主,派出单位配合。挂职期间的⼯作安排、学习教育及⽇常管理等,由挂职单位负责。派出单位要与挂职单位密切配合,主动听取挂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挂职⼲部的跟踪管理。
  第⼗条派出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挂职单位的联系。采取定期、不定期⾛访、固定电话查询等⽅式,对挂职⼲部⼯作⽣活情况进⾏了解,对出勤情况进⾏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挂职⼲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条挂职⼲部要⾃觉服从挂职单位党组织的管理,挂职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作任务、学习培训。
  第⼗⼆条挂职⼲部要履⾏以下职责:
  (⼀)结合实际深⼊学习党的路线、⽅针、政策,努⼒提⾼思想政治素质;
挂职干部  (⼆)全⾯了解挂职⼯作岗位职责要求和⼯作程序,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不断提⾼调研决策、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处理复杂问题的能⼒;
  (三)服从挂职单位⼯作安排,⾃觉接受管理,严格遵守挂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防⽌要待遇、搞特殊化现象发⽣;
  (四)挂职⼯作中出现重要情况或发⽣重⼤问题,应及时报告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必要时报厅党委;
  (五)定期向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党组织汇报⼯作,挂职期满要全⾯总结挂职⼯作情况,向双⽅单位提交书⾯⼯作总结。
  第五章考核
  第⼗三条除省⾥另有规定外,挂职⼲部在挂职锻炼期间挂职单位可根据其在挂职期间的表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派出
单位作为参考依据,并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挂职期满后,派出单位会同挂职单位对⼲部进⾏考核并作出书⾯鉴定,客观准确地反映挂职⼲部挂职期间的现实表现、⼯作业绩、个⼈收获和存在不⾜等情况,并存⼊个⼈档案,作为选拔任⽤⼲部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保障
  第⼗四条⼲部挂职锻炼期间,派出单位保留其⾏政、⼯资关系和⼯资福利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转移组织关系,⼲部探亲、休假等按有关规定执⾏。异地挂职的,可享受每⽉2次往返车旅费报销,由派出单位承担。
  ⼲部挂职锻炼期间因病在挂职地的费⽤,按⼲部本⼈的医疗关系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五条⼲部挂职锻炼期间,派出单位应当保留其职务,职级晋升与本单位⼲部同等对待。
  挂职⼲部可参加各地各部门组织的公开选拔或本系统组织的竞争上岗。
  挂实职视为⼲部任相应职级的实职,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在⼲部提拔过程中,可作为任实职年限累计。
  第⼗六条⼲部挂职锻炼期满后,原则上回派出单位⼯作,派出单位因机构改⾰等原因撤并的,⼀般安排到并⼊单位⼯作。
  第⼗七条建⽴健全⼲部挂职锻炼激励机制,坚持挂职锻炼与培养使⽤相结合,对于挂职期间⼯作踏实、表现突出、成效显著、众公认的优秀⼲部要积极培养,⼤胆使⽤。期满回单位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任⽤、晋升职级或安排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
  第⼗⼋条⼲部挂职锻炼必须严格执⾏以下纪律:
  (⼀)选派⼲部挂职锻炼由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事部门根据⼯作需要统⼀组织,⼲部个⼈不得擅⾃联系挂职单位。
  (⼆)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不得因⼲部挂职⽽组织⼈员频繁往来互访,尽量避免给双⽅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三)挂职⼲部接到挂职锻炼通知后,须尽快办理⼯作交接⼿续。挂职期间要⾃觉服从挂职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请销假制度,不得擅⾃离开挂职锻炼岗位。
  (四)挂职⼲部要严格遵守廉洁⾃律有关规定,不得随带⼈员和家属,不得向挂职单位提出不恰当的要求,不得公车私⽤。
  第⼗九条对因作风漂浮、⼯作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众反映意见较⼤的挂职⼲部,必须严肃处理,并及时终⽌挂职。属后备⼲部的,取消其后备⼲部资格。
  第⼆⼗条各级党委、纪委及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部挂职锻炼⼯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为,对有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章附则
  第⼆⼗⼀条本办法由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印发之⽇起施⾏。
【外出挂职⼈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