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挂职干部  本办法所称的挂职干部,是指由组织选派,在规定期限内到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单位挂任一定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干部挂职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二)培养干部、增长才干
(三)责任明确、统筹协调
(四)强化管理求实效。
(五)规范程序、简便易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选派条件和职务安排
第五条  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有一定领导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应优先选派,同时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六条  挂职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厅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县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乡科级及以
下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其他需要的条件。
第七条  干部挂职应根据干部培养使用方向、个人经历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一)对在上级机关工作时间较长、需要丰富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或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新提任职务干部,一般安排到基层和生产一线、艰苦边远地区或信访岗位等挂职锻炼。
(二)对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增加上级机关工作经历的干部,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方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开阔眼界的干部,一般安排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
(三)围绕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可选派干部以挂职锻炼的形式参加专项工作。
(四)其他需要培养锻炼的干部。
第八条  统筹考虑挂职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挂任职务原则上安排或低一职安排一般低职高挂。挂任岗位一般应为领导职务,且有明确工作分工,确保挂职干部有职、有权、有责。
(二)挂职干部不占接收单位领导职数挂职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挂职期满挂任职务自然免除。同一个领导班子中挂职干部一般不超过2名。
(三)根据有关规定,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第三章  选派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干部挂职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干部挂职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十条  中央组织部统一选派、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选派、其他省(区、市)选派到我省挂职的,由省委组织部商有关方面,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挂职手续。
省直单位与市(州)之间,市(州)之间,省直单位之间选派干部挂职,原则上由省委组织部统筹选派。特殊情况需要个别选派的,由相关单位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干部挂职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锻炼计划,集中统筹、研究确定挂职计划;
(二)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单位沟通,协商挂职人选、职务安排、挂职时间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三)选派单位按照选派的名额和人选条件推荐出挂职干部建议人选。
推荐干部挂职,要提供挂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近期现实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等相关材料
)接收单位接收挂职干部并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需按照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办理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干部挂职期间,以挂职干部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三条  接收单位将挂职干部纳入本地本单位干部管理,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接收单位要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挂职干部大胆开展工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经常与挂职干部谈心谈话,及时掌握挂职干部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