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困境破解
作者:张进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9年第14
        [ ;]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规定和相关司法案例分析对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做出总结,并从中发现目前国内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登记管理体制的限制、行政管理限制环保NGO的独立性参与、环保NGO自身力量薄弱、环保NGO面临严峻的资金困境等现实困境。最后针对上述困境探寻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保障机制,以期对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有所助益。
        [关键词]环保NGO;现实困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TP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914-0326-01
        .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与面临的困境
        (一)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起到如今,我国非政府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经过约40年的发展逐步壮大、业已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尤其本世纪以来,我国环保NGO已经发展到成熟阶段。环保NGO属于相关法条中规定的有关组织中的重要成员,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赋予主体资格。通过法律的规定对社会组织的诉权予以明确的规定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非常必要,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根据对裁判文书网等中关于环保NGO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统计,结果表明,环保NGO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但在起始阶段存在立案困难的现象,这种情况自2014年起大有改观,环保NGO的原告地位逐步获得承认,尤其在2015年新《环保法》施行后,2015年度共有九个环保NG0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共计37起,直到现在再未出现不予立案的情形。
        (二)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1、登记管理体制的限制
        我国现行的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严格而繁琐,这样限制性的规定大大挫伤了环
NGO的积极性,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环保NGO数量并不可观。首先,关于环保NGO的主体资格认定方面存在争议,其中关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中的五年,在实践中到底应从何时起开始计算存在分歧,到底是从自其在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计算还是实际正式从事环保工作之日起计算尚未有定论。其次,该规定对环保NGO设置的门槛过高,这种不够灵活的考核标准会将一部分具有实力但成立时间较短的环保NGO拒之门外,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环保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很少且提起诉讼的主体颇为单一。最后,政府部门对环保NGO的监管制度只重视事前审批而忽略事后监管。以上这些都说明我国环保NGO存在外部法律困境。
        2、行政管理限制环保NGO的独立性参与
        在我国,早期环保NGO是由行政部门发起设立的,大多具有浓厚的行政彩,其决策和日常管理往往对当地政府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同时,双重管理体制也制约着环保NGO的主体扩展,导致环保NGO缺乏独立性,时常脱离实际难以为公众所认可,缺乏广大的众基础。此外,我国现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复杂,同时还缺乏对环保NGO给予必要的政策、经济支持和一定的保障制度,使得环保NGO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意愿不足。
        3、环保NGO自身力量薄弱
        我国的环保NGO从创建到现在,虽然通过转轨、脱钩和新建相结合的道路,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与进步,但由于起步较晚,仍然存在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往往涉及对相互交叉的众多学科的综合运用,而环保NGO的组成人员中人才匮乏,人员配备较不完善,专职人员占比极低,法律专业技能储备缺乏,难以应对专业门槛的高标准,因此环保NGO在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往只能求助于检察院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帮助。
        4、环保NGO面临严峻的资金困境
        环境公益诉讼所涉范围很广,同时赔偿数额难以具体量化,根据现行的诉讼费征收标准,诉讼费用与案件所涉金额相挂钩,导致诉讼费用十分高昂。环保NGO资金来源单一,主要依靠组织内部成员缴纳会费,还有一部分来自政府的拨款、企业以及社会的捐助和国际环保NGO的捐赠,缺乏固定的经费来源,经济实力十分有限。而这些资金往往只够组织内部的正常运转所需,常常入不敷出,难以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而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环保NGO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要由环保NGO先行预交,并适用
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制度。因此,出于万一因败诉而承担巨额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取证费、食宿差旅费的考虑,环保NGO通常情况下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不高,资金短缺问题严重制约了环保NGO的发展。
        .优化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路径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破除立法障碍
        当前各类非政府组织蓬勃发展,我们需要结合时代背景出台一系列社会组织规范来确保社会组织的组建和活动有法可依。我们应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之外尽快出台统一的《社会组织法》,确保环保NGO依法参与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内的各项活动,这是应首先解决的问题。第一、要放宽设立条件,增加认定机关。第二、降低环保NGO的考核标准。第三、放宽对环保NGO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再者,除了完善法律法规之外,我们可以通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来加强相关指引。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加以引导,保障环保NGO诉权的实现。
        关于环保(二)转变政府对环保NGO的管理方式,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
        首先,政府可以定期组织对当地环保NGO工作人员的环境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集中培训,引导其积极获取环保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增强环保意识,提升业务水平。其次,重视对环保NGO的资金支持,不仅在硬件设施上给予一定的帮助,也要加强软件方面的财政投入。再次,建立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项基金制度,呼吁当地企业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给予环保NGO物质帮助以解决环保NGO在诉讼承担的各项巨额费用问题。最后,在税收方面给予环保NGO一定的税收优惠,完善针对环保NGO的税收法律法规,出台具体的税收优惠措施,扩大环保NGO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增加环保NGO享受税收优惠的幅度,将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有机结合,真正解决环保NGO的资金困境。
        (三)强化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资金保障,完善诉讼费用减免制度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整体性、综合性,所涉范围广、赔偿额度巨大,因此,当前环境公益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按照标的收费的制度不尽合理,可以考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采用案件收取费用;第二,完善诉讼相关费用减免制度;第三,增加法律保障险种。为投保人(即环保NGO)提供权利救济,保障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产生的诸如鉴定费、调查费、律师费等一系列诉讼费用。第四、对环保NGO自身力量薄弱,难以承担环境公益诉讼
败诉的风险,难以负担一系列高昂的诉讼费用。因此国家可以承担一部分补充责任,当环保NGO无力负担时,由国家财政拨款补充承担环境公益诉讼所需负担的费用,解决环保NGO的后顾之忧。
        (四)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激发公众的积极性
        环保事业需要大众媒体的积极参与,通过媒体的宣传,可以加强对环保NGO的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追踪报道,使公众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和进展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可以起到加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督促政府在行政审批环节更加谨慎、监管方面更加严厉,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众的力量不可小觑,必须重视激发公众积极性,发动众的力量推动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提供一系列制度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