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环境的议案9篇
关于保护环境的议案 1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设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直接影响农民收益。近十多年来,我市水利投入主要用于沿海塘坝、大中型水库、主要流域的治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主要依靠点上的建设项目,如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等,大量面特别是山区的农田水利投入不足,成为当前促进山区农民增收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投入不足。现行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的办法未能发挥预期作用。这一投入缺口目前没有从政策上予以解决。加上如今种粮效益不高,农民对兴修集体所属的农田水利积极性不高。二是建设标准低。如三面光渠道建设,上级补助一二万元,自筹资金无法解决,只能用于修修补补。三是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多年来,我市就没有组织过冬春等大兴农田水利的活动,目前多数农田水利设施存在老化失修,有的完全失去了灌排功能,大约有一半以上的农田得不到有效灌溉,仍然“靠天吃饭”。在项目实施上,没有考虑农田设施的后续使用和修缮,造成建设速度跟不上老化速度。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大幅度增加对山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府对各镇的考
核内容,加大对山区的投入力度,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复,并对农田水利所需节水机具及材料、用水、用电等实施适当补贴。取消村集体的配套资金要求。
  二是统一规划建设山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议由市水利局牵头,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农田水利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任务,编制山区农田水利发展规划,并明确部门和镇的责任。市水利局要在业务上给予指导,督促规划的实施。按照发展计划,水利局要统一协调山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成立农田水利专业施工队,按市场经济原则,承担当地农田水利施工任务。
关于环保  三是加强后续管理责任。落实镇水利站负责所在镇的农田水利设施维护和修复,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偷盗农田水利电网、水泵等设施的打击力度。
关于保护环境的议案 2
  国政协委员钱锋昨天表示,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出现纳税人的纳税额大幅增加,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全国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认为,这种“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的现象不合理,背后原因是计税方式不合理。
  建议:修改年终奖计税方法
  钱锋认为,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个月,那么速算扣除数应该减12次,而不是只减一次。减一次速算扣除数造成的后果,就是会产生多拿几元奖金却要多缴数千甚至数万元税收的不合理结果,也就是说,税前收入高的人,税后收入反而低了。这样不能体现纳税的公平性。
  为此,他提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采用新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月计税,正确的算法是先计算每月的纳税额,再乘以12,得出年终奖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举例来说,甲年终奖为18000元,应纳税:(18000/12×3%-0)×12=540元;乙年终奖为18012元,乙应纳税:(18012/12×10%-105)×12=541.2元。乙多拿了12元资金,要多交1.2元税,12元的税率10%。
  第二个方案是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方法计税。建议在企事业单位第二年一月发去年年终奖时,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的方法进行计税,公式如下:去年月均计税收入=(去年基本收入+去年年终奖 )/12,根据去年月均计税收入计算得出去年月均应纳税额,然后按如下公式计算年终奖纳税额:年终奖纳税额=去年月均应纳税额×12–已纳税额。
  问题一:
  对低收入工薪族不公平
  年度收入相同交税却不同
  钱锋表示,目前年终奖计税方法对低收入或月收入不均的体是不公平的。
  例如,如果甲月收入是xx元,年终奖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3500元,根本不需纳税,按照目前的算法却要缴495元税;
  如果乙月收入是10000元,年终奖也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是11500元,每月应纳税1045元。乙每月应纳税:(10000-3500)×20%-555=745元,年终奖纳税540元,乙少纳税(1045-745)×12-540=3060元;
  再比如,甲每月收入3500元,不用纳税。乙1~6月月收入1000元,7~12月月收入6000元,下半年每月需纳税(6000-3500)×10%-105=145元,共需纳税145×6=870元。虽然甲乙两人的年度收入一样,乙却要多缴870元税。
  问题二:
  计税方法不合理
  多拿1元钱多交1155元税
  钱锋表示,出现“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的怪现状,需要从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上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前的年终奖纳税计算方法存在问题。主要是目前年终奖纳税计算方法不够合理。他还举了几个例子:
  例1:甲的年终奖18000元,因为18000/12=1500元,其适用税率为3%,所以应纳税18000×3%-0=540元,实际收入为18000-540=17460元;但是,如果乙的年终奖是18001元,因为18001/12大于1500元,其适用税率为10%,所以应纳税18001×10%-105=1695.1元,实际收入为18001-1695.1=16305.9元。乙多拿了1元资金,却要多交1155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