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趣小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振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干部职工幸福感,市局要求根据干部职工兴趣爱好,由工会组织以兴趣小组的形式引导干部职工开展各种有益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发挥兴趣小组参加人员多、活动方便、专业的作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增强体质、凝聚合力、培养团队精神。为规范对职工兴趣小组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兴趣小组是由系统干部职工出于共同兴趣爱好自发形成的非赢利性众组织,受工会领导。 
第三条  工会负责兴趣小组的组织和管理。各兴趣小组组长具体负责兴趣小组的各项日常工作和对内对外参与活动,热衷服务于兴趣小组的活动开展。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兴趣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人员较多的,为便于开展活动可以成立若干个活动小组。组长、副组长、小组长均由各小组成员推选,并报市局工会备案。
第五条  同意成立:篮球、羽毛球、乒乓球、象棋、围棋、摄影、书法、登山(长跑)、集邮(收藏)、健身(舞蹈)、车友会、太极拳等12个兴趣小组。在职干部职工均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长报名参加上述兴趣小组,但原则上只能参加2个兴趣小组活动。
第六条  每个兴趣小组由市局10名以上在职职工共同申请,经工会同意后成立。成立后,每个兴趣小组增加或减少人员,均需报工会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兴趣小组组织开展活动应本着服从服务于工作大局,正确处理好工作与活动之间的
矛盾,坚持以业余时间为主,积极组织开展活动。兴趣小组日常工作由各个兴趣小组自行负责实施。 
第八条  年初各兴趣小组均应制定和撰写年度活动计划并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制定经费申请计划上报工会。工会将根据各小组申请汇总备案,作为使用核报依据。
第九条  各兴趣小组应全面深入了解职工活动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条  工会及各个兴趣小组应通过活动,积极培养、发掘专业特长、综合能力突出的职工,为市局组织参加社会活动储备人才。 
第十一条  各个兴趣小组有下列决定权:
(一)根据市局工会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部署兴趣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独立负责或合作完成,开展适合职工的各项文体活动。
(三)按照规定使用活动经费。
兴趣小组(四)兴趣小组活动的具体事项由组长召开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各个兴趣小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在兴趣小组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兴趣小组组织的训练、交流比赛、信息宣传等日常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对小组内部管理、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有监督建议权。 
(三)职工均可提出申请,自愿加入兴趣活动小组,自由退出兴趣活动小组。 
(四)承认并遵守《兴趣小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五)积极参加本组组织的培训、比赛和其他活动,在必要时,应积极为其他成员提供服务。 
(六)尊重本组所有成员的劳动,团结协作,配合工作,完成组长交办的任务。 
(七)成员之间彼此尊重、关心和帮助,在技艺方面相互交流,共同切磋。 
(八)不得无故缺席或借口不参加小组活动。
(九)爱惜活动器材。
 
第四章 经费保障及使用
第十三条  各个兴趣小组活动经费来源采取工会定额补贴、单位重点支持的方式解决。
工会定额补贴:按照300元/人/年执行;
单位重点支持:按照重大活动项目及公用设备购置需要,一事一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经费主要用于兴趣小组组织辅导、培训、训练、开展活动、场地租赁、各类活动道具配置等。 
第十五条  各个兴趣小组日常经费开支在规定的限额内一律实行报批制。重要活动(各类比赛、表演等)及公用设备购置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批准后方可参与或购置,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流程给予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市局工会根据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安排专项经费,对职工兴趣活动小组的培训和比赛给予支持,并按工会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和流程给予审核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市直各单位,由市局工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