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培训的通知
  培训是给新员工或现有员工传授其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正确思维认知、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过程。基于认知心理学理论可知,职场正确认知(内部心理过程的输出)的传递效果才是决定培训效果好坏的根本。
  关于安全培训的通知范文一:
  各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令第6条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县安监局20xx年4号便函通知要求,全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今后公司所有新招人员和在职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件,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具体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如下:
  一、安全培训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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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令第6条规定: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和平鸽的图片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
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二、公司安全培训规定
  1、从业人员培训要求,除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所有在职人员,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公司安全培训计划安排如下:
  (1)首批对矿山从业人员,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2)第二批对选矿车间及附属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
  (3)第三批对持有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有关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公司要对本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分期、分批、分工种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各分公司要密切配合、组织好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4、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1)第一次安全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重新培训,重新培训的费用自理,不付培训工资;第二次安全培训不合格者,再次参加县安监局安全培训;第三次安全培训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2)凡发现未经培训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要追究所在单位各级领导责任。
  (3)各级管理部门要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有无证上岗者,首先责令停止作业,对无证上岗者立即开除,并追查具体安排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4)各单位新招从业人员,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的制度。若发现一人未经培训上岗,对批准签字和安排负责人扣除一个月工资,两人以上给予降级处分。
  (5)各分公司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公司内部新招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重新上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技术操作能力,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6)加强从业人员持证管理,建立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矿长资格证人员的台帐,并保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7)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各种持证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
  (8)经常检查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做到无证不准上岗。
  特此通知
  关于安全培训的通知范文二:
  台属各单位:
  为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技能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台定于 12月2日下午 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12月2日 (星期五)下午3时
  二、培训地点及内容
  1、听消防知识课(四楼多功能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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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消防器材实际操作(球场)。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单位于 12月1日 下午下班前将参加培训的名单报台办公室李文斌同志。(各单位应
优先安排未参加过培训的人员特别是新入职员工参训,名额见附件)
  2、参训人员按时到四楼多功能厅听消防知识课。培训通知>新生儿打喷嚏
  3、 12月2日 下午球场不得停放车辆。
  xx广播电视台办公室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读书的名言  关于安全培训的通知范文三:
  各街道安监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按照市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并于12月21日起将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本次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及人数
  此次培训分三批进行,计划培训总人数370人。
  第一批:12月7日—9日,12月7日上午8:30—9:00报到;
  第二批:12月10日—11日和12月14日,12月10日上午8:30—9:00报到;
  第三批:12月16日—18日,12月16日上午8:30—9:00报到;
  二、培训地点及范围
  地点:长春路1号—6(xx大学附属中学34中对面)
  范围:详见附件一。
  三、培训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教考分离”规定,接受培训的学员经考核合格,颁发山东省安监局相关安全资格证书。
  四、保障措施
  (一)区安办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纳入全年目标考核,年底对各街道组织参加培训情况进行通报和单项考核。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区安监局将会同街道安监办从20xx年12月21日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
  (三)适时开展对各类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无证上岗现象,提高全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
  五、其他事项
  (一)参加培训人员每人带2寸照片二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培训学员登记表一份。
  (二)参加培训人员报到时每人交培训费用380元(含资料费等)。
  (三)培训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区安监局联系人: 电话:
  市南区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