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校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管理,促进校园文化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团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各单位或其他组织在学校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各类比赛、竞赛活动;
(二)晚会、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演讲、宣讲、辩论等活动;
(五)文化节、艺术节、体育节等各类节庆活动;
(六)其他校园文娱体育活动。
各学院举办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升国旗仪式、早操、例会等常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举办讲座、报告会、论坛等活动,执行《XXXX大学校内讲座管理办法》。
第三条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以实施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导向,以弘扬核心价值观为主旋律,突出高品位,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不断满足师生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校园文化活动在校委的统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统协调,分工合作,指导和管理校园文化活动。
第五条举办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冲击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校园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对活动安全负责,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举办活动第七条校级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文化活动,涉及多个学院或面向全校的文化活动,由校团委审批;各学院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面向本学院的文化活动,由学院团委审批;教工协会开展的文化活动,由工会审批。
经审批的校园文化活动,应报委宣传部备案。预计参与人数超过1000人的大型文化活动,主办单位还应在举办日的7个工作日前向学校委保卫部(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未经许可,禁止校外人员到学校开展文化活动。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文化活动,主办单位须报委宣传部和保卫部(处)审批。属于涉外文化活动的,还应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属于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还必须制定大型文化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报委保卫部(处)审批。
第九条晚会、舞会等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周末和节假日举办,学校另有统安排的除外。
第十条举办图书展销等经营性文化活动,申请单位应对图书展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图书内容和正版来源审查,必须查验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说务登记证等证照,并签署经营合法正版图书承诺书,报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一条在校内开设书店,开办排版、打印、复印、影印等经营性印刷业务,应报委宣传部、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部(处)联合审批,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第十二条未经审批,学校国有资产不得转借、出租从事经营性文化活动。未经审批的文化活动,学校场地管理单位不得提供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安装公共广播、电视和网络设施。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禁止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开展经营性影视播放业务。经批准开展影视播放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专人负责,定期向委宣传部报送影片目录及简介。
第十五条严禁在校园内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内容反、秽和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其他盗版和非法出版物、宣传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
第十六条禁止在校园内开设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严禁利用校园网、网络教室、实验室及其他校园网络设施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XX XX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XX大学校园文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