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2007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现制订我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学校公共安全和良好治安环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文艺演出、各种晚会、庆典。
(二)体育比赛、科技竞赛。
(三)学术交流会、学术团体年会、理事会会议、各种专题报告会、民间团体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各种社会性考试。
(五)人才招聘会。
(六)其它大型活动。
严格控制在校园内进行产品展览会、演示会等商业盈利性活动;在正常教学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主办者(承办者)负责、学院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保卫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及审批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贯彻“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大型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对其举办活
动的安全负责,主办者(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主办者(承办者)以及主办(承办)大型活动的校内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学院要求,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主办者(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及划定的区域控制入场人员数量;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报告,必要时报公安机关;
(七)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
(八)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举办活动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院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学院安全,影响学院治安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主办(承办)大型活动的校内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开展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者(承办者)必须是学院的职能处室、教学系部和学生社团;
(二)大型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工作的进展,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师生身体健康的原则。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园内搞商业性活动。娱乐性的文体活动,应在周末举行,必须在23时前结束,不得影响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不得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娱活动。
(三)具有符合本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场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场地、器材、设施的管理,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场地不得使用。
凡在室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得超员,不得占用疏散通道,不得超负荷用电,特殊情况必须安排电工值班,并经保卫处批准方可。
活动主办者(承办者),活动前要会同场地主管部门,对场地进行防火和安全检查,保证疏散通道畅通,确保万无一失。场地设施无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一条主办者(承办者)应在活动方案获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前3日向保卫处提供本次活动安全管理方案,填写《x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相关部门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安全工作人员或要求保卫处派出人员,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
第十三条在大型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安全
工作人员,须佩戴执勤标志进入大型活动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主办者(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禁止人员入场。
第十五条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劝阻、制止,维护现场秩序,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避免体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场地进行清理,排除火灾隐患,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学院保卫处负责校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规模大、影响大、级别高的由学院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履行审批手续,由保卫处制订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对非校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卫处有监督、检查、指导职权,必要时派工作人员参加。对保卫工作不得力,安全无保障的活动,保卫处有权制止或中止活动举办。
第十九条凡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大型集会活动引发安全事故者,学院将按照《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责任追究制相关内容和本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主办者(承办者)或者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学院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交学院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x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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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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