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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0.11.16
【字 号】京公治字[2010]1379号
【施行日期】2010.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京公治字〔2010〕1379号)
政治部,勤务指挥部,警务督察总队,装财处,法制办,科技处,情报信息中心,刑侦,治安,巡特警总队,内保、交管、消防局,网安处,文保、警察训练总队,天安门、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保安总公司,各分县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是指活动的发起人,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大型活动中其他参与大型活动单位包括: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安保服务提供单位和其他根据《条例》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安全职责的单位。
  第三条 我市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大型活动综合协调小组,整合政府资源,引导大型活动良性健康发展,为在我市举办的大型活动提供高效的安全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安监部门负责参与临建设施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大型活动临建设施开展日常监督,对重大、敏感活动临建设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安全技术标准系列的立项、审批、发布,依法对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市政市容委负责监督场所管理者确保活动期间水、电、气、热、迅运行安全稳定。城管局负责查处大型活动现场周边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交通委负责为大型活动交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审核活动消防安全材料,对活动现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报告。
  第五条 文化、体育、商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促进大型活动相关行业协会的建立,加强对列管行业协会的领导,推动行业协会出台大型活动安全标准,完善管理措施,组织、指导协会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培训。
  演出、展览等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加强对成员单位的管理。制定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风险评估、票务、保安服务、临建设施、安检服务等资质标准和规章制度,对成员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职责,履行相应安全义务。
  第六条 文化、体育、人力社保、农委、广电、旅游等部门对批准活动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查把关,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提前掌握情况通报本级协调小组相关单位。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并安排专门人员对承办者进行监督。
  安全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主办者和承办者的权利义务;主办者监督、检查承办者工作落实情况的具体措施;纠纷解决的具体方式。
  第八条 申请大型活动前,承办者应当对参加活动的人数和车辆数进行预估。
  预估人数应当是进入大型活动现场的人员数量总和,包括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和入场观众。
  预估车辆数应当根据交通组织方式(包括驾车、地铁、公交等)对到现场车辆数进行预估。
  第九条 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活动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每场大型活动的起始、结束时间;活动具体地点;活动内容;流程安排;活动规模;观众组织方式等。
  必要时,承办者应当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制定交通运输组织方案。
  第十条 主办者、承办者向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及其下属行业协会提出在北京市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的申请时,应当书面通报北京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建立并落实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包括:
  (一)现场安全指挥部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分工;
  (二)领导值班制度;
  (三)安全责任区,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和参加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单位的人员,应当参加公安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上岗。不具备大型活动安全知识和能力的人员不得从事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活动的人员也应当接受大型活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专业保安员应参加大型活动安全专业培训,具备与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上岗。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与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安全服务合同,配备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保安员。
  第十四条 承办者应当为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提供资金、设施、设备、场地等方面的保障。具体是:
  (一)必要时,承办者应当租用专门区域,设置临时交易区。
  (二)在场地封闭或人员控制设备设施无法满足需求时,承办者应当租用护栏、围挡等安全设施。
  (三)活动现场停车设施无法满足需要的,承办者应当租用适量社会停车场。
  (四)承办者为保障活动顺利进行,占用我市交通、供电、通讯等公共资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五)活动举办影响外围交通、治安秩序的,应当聘请保安员维护外围交通和社会面秩序。
  第十五条 承办者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宣传海报、票证背书、发放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宣传现场秩序、票务、安检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必要时应当通过广播、北广传媒、道路交通提示牌等公共媒体实时发布活动现场和周边交通、人流状况。
  第十六条 承办者对大型活动安全检查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进入大型活动现场人员物品和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大型活动现场采取安全检查措施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配备引导员,设置用于人控制的软硬制隔离设施、指示标志以及扩音播音设备等器材。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活动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在活动期间,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值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提供安全宣传广播,并负责现场应急疏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