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
制各种纪念活动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各⼈民团体:
我们国家是有⼏千年历史、⼗亿⼈⼝的⼤国,我们党是经过数⼗年艰苦卓绝的⽃争取得政权的执政党。在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做出过重要贡献的⼈物、值得纪念的事件很多,对这些历史⼈物和历史事件举办适当的纪念活动是必要的。但是,近⼏年来,这种活动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内容却往往流于空泛,⽽且⼤多要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出席,既助长了形式主义作风,⼜有损于党和国家的形象,在⼈民众中也产⽣了不良的影响。为此,根据中央书记处的指⽰,作如下通知:
⼀、对历史⼈物的纪念应控制在他们的诞⾠或逝世逢⼗、逢百周年时进⾏,⼀般发表纪念性⽂章就可以了。确有必要举办纪念活动的,经中央宣传部或中央统战部批准可召开纪念性的报告会或座谈会。确有值得讨论的学术问题,可由有关的学术团体举⾏学术讨论会。
⼆、具有全国意义的重⼤历史事件或国际上的重⼤历史事件的纪念活动,由中央宣传部或省⼀级党委提出⽅案、报党中央批准后执⾏。
地区或部门的各种纪念活动要尽量减少。确有必要搞些活动的,⼀般也在这些历史事件的逢⼗周年时举⾏,
举办活动
并严格限制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范围之内。不要动辄邀请这⼀范围之外的⼈,以便使⼤家能够集中精⼒做好各⾃的⼯作。
三、举办各种纪念活动,都要有助于推动⽣产和⼯作,有助于提⾼⼈民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觉悟,活动形式⼒求简朴,讲求实效,⼒戒浮夸,不搞形式主义,不作表⾯⽂章,不要借机吃喝或滥发纪念品,更不要每项活动都要求主要领导同志参加
四、各种纪念活动,如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参加,请参照1983年8⽉《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邀请中央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暂⾏规定》(厅发[1983]100号⽂件)办理。
党和国家领导⼈在北京或外地参加各种纪念活动,如拟公开报道,统⼀由新华社发稿。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84年5⽉21⽇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