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行为准则
1、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2、勤于学习、精益求精。
3、清廉正直、平等待人。
4、互尊互助、团结协作。
5、慎言守秘、取信病人。
6、仪表端庄、行为文明。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承诺
1、文明行医、礼貌待人,尊重病人人格,不与病人争吵。
2、不购销假冒伪劣药品,确保众用药安全有效。
3、不推诿病人,做到首诊负责制。
4、着装规范,文明用语,微笑服务,有问必答。
5、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公开收费标准,不乱收费。
6、免费测量血压,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处方,免费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7、对残疾人及老年人优先就诊。
三、全科医师岗位职责
1.开展门诊、出诊、家庭病床、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等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社区人口动态、居民健康状况,提供多种形式卫生服务。
3.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负责病人的,指导、帮助其康复。
5.认真、及时完成有关医疗文件书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差错事
故。
6.开展流行病、传染病的预防、监测与处理。开展社区内重点人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
7参加各项技术服务培训,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技能。
9.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登记、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
四、社区护士岗位职责卫生健康知识
1. 承担就诊病人的护理工作。
2. 承担诊断明确的居家病人的访视、护理工作,提供基础护理服务,配合医师进行病情观察与,为病人与家属提供健康教育、护理指导与咨询服务。
3.参与社区人的健康教育与咨询、行为干预和筛查、高危人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4.了解社区人健康状况及分布情况,发现社区人的健康问题和影响因素,对影响人健康不良因素的宣传干预工作。
5. 参与完成社区儿童计划免疫任务。
6. 参与社区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参与预防传染病的知识培训,提供一般消毒、隔离技术等护理技术指导与咨询。
五、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本中心(站)健康教育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与实施、检查与评价、记录与总结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与考评等。
2.组织开展本辖区居民的主要卫生问题的调查研究,针对社区内高危人的危险因素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做好控烟限酒、合理营养、心理平衡、适量运动的指导与行为干预等工作。
3.组织定期开展社区居民的健康教育讲座,普及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与保健知识;开展居民健康知识与健康行为的检查与评估,提高社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4. 组织开展人的精神卫生健康、残疾预防与康复的健康教育;重点人如儿童、妇女、老年等人的健康教育工作。
5. 负责中心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的编印与发放工作,提高健康教育资料的入户率和健康教育处方的利用率。
6. 负责中心健康教育宣传栏或黑板报的定期更换与资料的留存工作。
7.组织参与各种卫生宣传日的人健康教育宣传与咨询活动。
8. 负责中心健康工作资料的收集与留存工作,建立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工作档案。
六、全科诊室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门诊应由具备执业助理及以上医师资格并经过岗位培训的医生应诊。
2.全科医师应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整体的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准确记载于门诊登记本。对需要转诊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协助转诊至上级医院。
3.全科诊室应有明显标志,室内保持清洁整齐,环境舒适,准时开诊。
4.全科诊室尊重病人的人格,保护其隐私,正确恰当的处理好病人对病情的知情权、对接受的选择权,对急危重症病人除施以积极救治和转会诊外,全科医生有对病人及家属等告知和签字的责任。
5.全科医师要对就诊者认真检查,合理用药,准确记载。
6.全科医师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应进行规范管理。
7.发现传染病病人,及时做好诊治、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及转运。
8.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口头宣传,发放健康处方。
9.全科诊室应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保持清洁整齐。
七、巡诊、出诊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出、巡诊情况记录。
2.按照工作要求,按时巡诊,做好随时出诊的准备,接到出诊要求后及时出诊。
3.巡、出诊携带必要的医疗用品。
4.工作热情,尽职尽责,做到诊断正确,用药合理,病案、处方书写规范。
5.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对病情严重患者及时联系会诊、转诊。
6.巡、出诊完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严禁工作时间从事其它活动。
八、首诊医生负责制
1.凡第一个接待病人的医生称为首诊医生。
2.首诊医生负责接诊病人的诊断、及相关记录。不允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象。首诊医生为法定传染性疾病的责任报告人。
3.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联系,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
4.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它科会诊,或转诊,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3.对一次就诊不能确诊的病人,首诊医生应向病人解释清楚并预约下次就诊时间及相关检查。对二次复诊仍不能确诊的病人,首诊医生应主动邀请上级医师会诊或申请中心内会诊,必要时按相关制度邀请中心外会诊。
4.对确系专科疾病病人,应耐心向病人介绍其病种及应去就诊的医院科室。
5.如患者确需转院,且病情允许搬动时,由首诊医生负责按有关规定联系安排,并要落实好接收科室/医院后方可转院。
6.病人因病情需要住院或观察室留观,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
7.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
8.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病人,严格按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
9.病人病情变化或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时,医生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九、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制度
1.中心与上级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制定实施方案和服务流程,设专人负责,确保转诊渠道通畅。
2.病人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诊治后,确认有上转指征,需转入上级医院诊治时,医生应认真填写好转诊单,做好转诊登记,并将病人的病历摘要等有关资料一并转入上级医院。
危急病人的转诊必须谨慎,应就地抢救处理,待病情稳定后方可转院。转院时应安排医务人员护送,确保转院途中的安全顺利。
主动加强与上级医院的沟通,及时掌握上转病人的诊断情况,做好转诊病人的追踪服务工作。
3.经上级医院诊治,病人康复后,根据病人意愿,将病人转回或下转至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医院在病人出院后建议到中心完成后续和康复过程,并提供比较详细的后续和康复方案。
4.实行转诊时,要告知病人转院需要手续,包括门诊医保、住院医保手续。
5.中心定期对双向转诊的质量进行评价。上转有无建立快速通道;转诊单填写是否完整,转诊指征是否明确,记录是否规范;双向转诊流程是否完整。
6.为了更好地做好双向转诊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上级医院有责任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指导及带教培训工作。
十、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指征
为了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与二级医院双向转诊的制度,更好地为病人服务,特制定双向转诊指征。
(一)转二级以上医院
1.重大工伤、严重交通事故、打架致伤残的病人。
2.心脑血管疾病病情较重的病人。
3.急性消化道大出血的病人。
4.有手术指征的病人。
5.疑难复杂病例。
6.传染病病人。
7.各种恶性肿瘤病人,需化疗者。
8.诊断不明的躯体疾病和心理问题。
9.涉及重要解剖部位的清创缝合
10.因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处置的病人。
(二)下转指征:
1、经上级医院门诊诊治后的病人、出院病人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床的,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能力承担者;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转经医院诊治后适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病人。
十一、首诊测血压制度
1.实行首诊测血压制度。
2.门诊及随访时应备有血压计和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本。
3.接诊医生对35岁以上首诊病人应给予测量血压,并将测得的血压记录在病历、门诊病人登记本及随访记录中。
4.凡测得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者,应将其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电话、高血压病史等内容记录到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本,并进行随访跟踪。
5.每月月底将本月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情况汇总上报信息室。
6.中心应对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数据每半年分析一次,以指导社区防病工作。
7.对诊断为高血压病患者的,应将其纳入中心慢病防治管理体系,根据《高血压防治方案》要求,积极开展高血压病专科门诊及社区高血压健康促进干预,实施动态管理。
十二、24小时值班制度
1.距离综合医院5公里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24小时值班电话应向社区居民公示,并保证值班电话畅通。
2.值班医生接到急救电话应于5分钟内出诊。
3.接到电话后应首先问清病情及详细住址,以便及时到达,若不能提供及时出诊,应及时与上级医院急诊科联系。
4.及时记录急救电话,以及出诊或急救情况。
5.接诊医师负责现场紧急救护和紧急转诊全过程处置,并进行记录。
6.急诊出诊配带急救箱。
7.对需转诊的急诊患者应本着“病情允许,需要,联系妥当”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8.24小时值班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
十二、社区卫生服务处方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方可开具处方。
2.处方标准、格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3.医师开具处方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医师按照诊疗规范、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配伍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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