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多言而类”的礼学阐释
冯俊
【摘 要】对荀子“多言而类”的阐释应该在荀子理想人格以及人格等阶差别的意义域中展开.荀子“多言而类”的观点既是对理想人格语言特质的抽象概括,在特定的荀学语境中又转化为具体的、极富实践性的礼言规范,并可以与其他礼学典籍中的语言观相互参照.“多言而类”既是政治意义上的治国理念,又是修身意义上的道德规范.其对言行之间的一致性、言语所遵守的礼仪规范、言语的务实态度所做的规定不仅仅是对圣人个体语言的修养要求,言语的修养次第实际暗喻了各个人格位阶不同的政治地位,以及与其政治地位相对应的政治职能.
【期刊名称】荀子劝学篇《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2
【总页数】7页(P51-57)
【关键词】荀子;礼学;类;圣;礼;法
【作 者】冯俊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875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B222.6
“多言而类”语出《荀子·非十二子篇》,荀子用以指称圣人之言,并与君子、小人之言对比而论,《大略篇》与此相同。但为《荀子》做注的诸家对这4个字却有诸多纷繁的解释,且其中不乏抵牾之处。归根结底,乃是对“类”具有不同的理解。以礼学视角切入者多着眼于礼对言语所起的规范作用,但对具体的规范功能多语焉不详;以语言学视角切入者多侧重语言本身的逻辑性与文辞技巧,但对此语言在个体修养和社会治理所发挥的作用重视不够;又有训“类”为“善”、为“法”者,但对礼、善、法之间的关系语焉不详,且无法将之还原到荀子所划分的人格位阶之中。当今学界专以荀子“多言而类”为研究对象的成果只有1篇[1],成果不多。拙作试图结合《荀子》全书对理想人格的语言观论述,并将之放在与不同的人格位阶对比的条件下进行解读。这种解读既要考虑《荀子》一书整体的礼学背景,又要与其他礼学典籍相
参照,以期将对此命题的阐释从一般的抽象观念落实到具体的修养规范和施政措施上来,由此深化对荀子礼学思想的进一步理解。
一 前人释“多言而类”
唐代杨倞以“类”为动词,认为“多言而类”即言语虽多,皆“类”于礼义,不因言语之多而流湎,以致有过或不及之处,乃至与礼义相左[2]。安积信以荀释荀,谓“类”即“礼义之统类”[3],与法度相对而言,故而不同意杨倞的注解。但以“统类”释“类”并非安积信首创,其始作俑者恰恰是安积信所反对的杨倞:杨倞曾在多处荀子文本中将“类”释作“统类”,计有“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知则明通而类”“以类行杂”“俛然而类”“多言则文而类”5处,而偏偏在此处将“类”释为“类于礼义”,显然有他自己的考虑。二者的分歧恐怕与对“类”和“法”的理解不同有关:杨倞实际上以礼义为圣人之言的评价标准,等而次之的君子之言则只可称作安守“典法”;安积信释“法”为“中法度”,与“统类”对言。则圣人君子之言,其别不仅体现在言语多寡上,还体现在言说的主体因其主体境界不同、社会地位不同,主体与言语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主体与言说标准之间的关系亦有所差别。圣人知通统类,就理想中的社会地位而言亦是社会的领导者,其言类之“统”不仅体现在圣人具有制定言说标准的权力,更有统摄言的政治权力;而君子
之知不及圣人,只能以圣人的标准为标准,既无制定言说标准的智慧,也不具备统摄言的社会地位,只能安分守职,中法度而已。安积信所言“法”与“类”的区别其实类似于“仪”与“礼”的区别。法度与统类笼统言之皆属礼的范畴,但安积信认为圣人与君子在言语上的区别实际上可以归结为“守礼”与“制礼”的区别。但在杨倞那里却将“典法”与“礼义”相对,实际上有将“典法”等而下之的意思。所谓“守典法”并非是说君子只能自身守典法而不可进于礼义,而是说君子之职在于守典法而圣人之职在于制礼义。用杨倞自己的话说,一个是“制作者也”,一个是“不敢自造言说,所言皆守典法也”。杨倞此说并非无据,荀子紧承上文便从反面论述三奸为圣王所禁,是治之大殃,古之大禁,当为天下所弃。圣王所禁正是君子所守,圣王所禁成乎典法,君子所守行于政令。因此,杨倞所言“法”与“类”的区别类似于狭义上“法”与“礼”的区别,典法与礼义笼而统之亦属于礼的范畴。
王天海则认为“类”即“系统,条理”,“法”乃是“合于礼法”[3]。问题是合于礼法之言未必便无系统、条理,而有系统、条理之言也未必便合于礼法。荀子所言辩说譬喻,齐给便利,不惠而察,未必便无系统条理,甚者乃至于饰邪营众,更非一味胡言乱语所能达到的社会效果。在《荀子·非十二子》的语境中,“类”与“法”分别对应圣人与君子这样一种在智慧、言说、地位、职责等多方位的上下尊卑关系,显然王先生的解释不能体现二者的这种区别。
梁启雄引《方言》“齐谓法为类”,进而引申为“此类字指语法”,并归纳荀子文本中论及言说之“类”除《非十二子篇》外另有《非相篇》“成文而类”、《儒效篇》“其言有类”、《性恶篇》“多言则文而类”[4]。首先,将“类”释为“语法”是否妥当?荀子所处时代是否有如今人所言语法学且可以据为标准,笔者并非专业人士,姑且不论。单就《荀子》一书而言,荀子对于其理想人格的言说描述似乎并未从语法上加以特别的重视。荀子所关注的重心并不在于言说是否合乎语法规则,言说辨察,语法顺畅而言辞敏捷很有可能是无用乃至有害之辞。尤其是对于作为理想人格的圣人而言,对他的言说就更不可能是简单的合乎语法而已。其次,如果将“类”释为“语法”,即使在《方言》中有据可考,也会面临“法”无所释从的境地。梁先生引《方言》将“法”与“类”互释,难道圣人君子之言其区别就只在多少而已?梁先生并未对君子“少言而法”作注,确有将二者等同之嫌。从其所引材料来看,无论是《荀子》文本之外的《方言》还是文本之内的例证,梁先生实际将言语之“类”严格限定在语言学的范畴内去解释,实际上是以西方现代语言学来对中国先秦礼学语境概念的“格义”,其合法性应当受到质疑。这样做造成的问题有二:一是将“类”释为“语法”既不符合当时的历史语境,也不符合荀子对理想人格的预期,尤其是与荀子对圣人的关注点完全风马牛不相及;其二,“法”“类”互释将圣人与君子的言说区别仅仅归结为言语的多少,忽略了二者在言说职分、言说方式以及言说
内涵等诸多方面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立足于荀子所言之“分”在道德、智慧、地位、职分等方面既分别又统一的特点,其间区别绝不仅仅是多少所能概括的。
杨柳桥此处训“类”为“善”,引《尔雅》云“类,善也”[5]。同样对“法”未作进一步解释。训言语之“类”为“善”,实际上是从杨倞注《儒效篇》“其言有类”的注释。杨倞在彼篇中注到“类,善也。谓比类于善,不为狂妄之言”,杨先生则进一步指出杨倞此注乃是以《尔雅》为依据。但同样在注《儒效篇》中的“其言有类”时,杨先生却并没有采用杨倞的注,而是采用的王先谦的注,谓“类,法也”。据此推断,则大儒之其言有“法”与圣人之其言乃“善”在杨先生《荀子诂译》中可以互通,大概并非空穴来风。如此则法、善(类)之间的关系恐怕又嫌不够分明了。且即使不仿作以上推断,单以荀子文本为据,类、法与流湎之间的区别恐怕就不是一个“善”与“不善”所能明晰的。小人之言多而无法,又流湎于礼义,即使具有辨察的言说形式,也要归入到大殃、大禁的“不善”之类。君子少言而法,依杨先生的立场难道可以谓之“不善”吗?还是说杨先生同样认同“法”“善”互训,圣人、君子之言区别只在于多寡?
张觉直将《荀子》一书中圣人之“类”通解为“法”:不仅言语之“类”为“法”,《劝学篇》释“伦类”,参照《方言》《广雅》,亦训为“法”,并进一步解释为“规范”。《儒效篇》中“统类”参照
《劝学篇》“伦类”注释,为“纲纪法度,即指礼法”,而在《解蔽篇》中释“统类”,虽然云参照《儒效篇》,却进一步解释为“此指法之大纲”[6]。首先,“伦类”二字素称难解,“类”是规范,难道“伦”就不是规范?如果此处“伦类”之“类”释为“规范”的话,则《解蔽篇》中“统类”之“类”何以便是“法之大纲”,也即“规范之大纲”呢?张先生虽然通过相互参照,笼统地将“类”放在“法”的意蕴之内,但何以解决“类”作为圣人之言、圣人之知的特点,同时具有具体规范以及规范的内在统一标准这个矛盾呢?其次,笼统释“类”为“法”,同样面临上文所说无法准确区分圣人与君子的问题。张先生为了保证释义的一致性,将荀子文本中多元之“类”放在“法”的张力之中得到解释,既可为具体规范,又可为纲纪准则。但却忽视了荀子之“类”的意义多元乃是在不同的参照系,而非是在单一的“法”这个参照系之下获取的。当“类”被放置在与伦、礼、统、比、物等比照中获取意义时,应当根据这种比照灵活的赋予“类”以多元的解读。这些比照依据不同标准而设,但有时意义又可以相摄。虽然有时相摄,却并不在同一个逻辑层面上相对应。释“类”之难,由此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