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稽查局)
询问通知书 税询〔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请 于 年 月 日 时到 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 联系人员:
:
税务机关地址: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 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就涉税事宜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
3.抬头处填写被查对象名称;"请 "横线处填写接受询问人员姓名;询问的时间可填写到"日"也可填写到"时";"到 "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名称。
5.文书字轨设为"询",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询"。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询问人,一份装入卷宗。篇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询问通知书)
解析:
1、本文书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使用。
3、填写注意事项:
(1)、送达文书名称:要求将所送达的税务文书名称及文号填写
齐全,不能使用简称。
(2)、受送达人:填写单位全称或姓名。 (3)、送达地点: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4)、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
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受送达人为公民的由其本人签名。
(5)、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
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由其代理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
(6)、受送达人拒收理由、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时由送达
人填写此栏。
(7)、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
行政处罚告知书 或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8)、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此栏由送达人填写。注意,在送达检
查通知书时,此栏除填检查人员姓名外,还要填写检查人员的检查证号。
(9)、文书中的日期填写:要按规范的要求填写,时间用阿拉伯
数字24小时的标准填写。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由税务机关随同送达文书的留存件归档。篇三:基层税务分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文书格式及相关业务操作意见
基层税务分局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标准文书格式及相关业务操作意见
编 写 说 明
基层税务机关承担着大量的日常行政处罚工作任务,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格式,进一步高我市基层税务分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案件的质量,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编印的《浙江省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市局法规处组织编写了这本《基层税务分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文书格式及相关业务操作意见》,供各地在执法过程中参考使用。
由于是作为通用的参考文书,采用"xx"之类的代号,各地实际使用时,注意把"xx"代换成文字或者数字。如浙x地税 x立?xxxx ?xx号,第一个x是当地行政区域的规范简称,第二个x是税务分局的规范简称,括号内的xxxx表示年份,括号后的xx是序号。如果分局公章前面的地域没有"浙江省",各地可自行删除"浙江省"三字,相应的发文字号中的"浙"字也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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