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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标    签】执法文书式样,社会保险费征缴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地税社﹝2002﹞6号
【发文日期】2002-07-18
【实施时间】2002-07-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
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执法文书式样及其实际工作中的使用,现将文书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对其具体使用明确如下:
  一、登记环节
  (一)违法情形。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名义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罚(处理)。
  (二)使用文书。《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行政案件处罚(处理)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申报环节
  (一)违法情形。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名义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罚(处理)。
  (二)使用文书。《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行政案件处罚(处理)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征收环节
  (一)违法情形。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限期缴纳;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二)使用文书。《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扣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福建
省×××地方税务局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强制执行申请书》。
  四、稽查环节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一)违法情形。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以缴费人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名义进行处罚(处理);缴费人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实施处罚(处理)时,按税收稽查规程执行。
  (二)使用文书。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使用文书同登记、申报环节;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使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延期或分期缴纳申请审批表》。
  (三)与稽查文书式样差异的说明。
  此次下发的文书式样中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扣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强制执行申请书》、《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与省局闽地税稽[2002]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稽查文书式样变更的通知》中相关文书式样有若干不同之处,各地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文书名称、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告知事项中的文字增减及差异。
  上述文书式样将在征管信息系统稽查子系统中予以调整,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直接从稽查子系统中调出相应的文书进行操作、打印。
  文书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