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讲稿
授课时间:2009年10月17日
主讲人:***
先谈一下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具备“四种能力”的问题。
一是学习能力。
二是话语能力。
三是思维能力。
四是适应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上述“四种能力”,对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来说,显得非常重要。“四种能力”中,学习能力是基础,话语能力是途径,思维能力是关键,适应能力是保障。“四种能力”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只有加强对这些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也才能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下面,我讲一下《行政处罚法》,在讲之前,我先简要谈一下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处罚主体,我将在后面进行详细阐述。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行政处罚告知书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了解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后,我给大家谈谈《行政处罚法》。
我认为,行政处罚法可以用“三个亮点”、“两个特点”、“一个重点”来涵盖。
一、“三个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不服可申辩。主要表现为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这里,我给大家举一个案例:就是著名歌星毛阿敏偷税听证会。1998年9月29日上午,毛阿敏偷税案听证会在浙江嘉兴举行。在历时3个半小时的听证会上,调查人员出示了有关毛阿敏自己签名的假合同以及虚假申报的纳税单等材料。毛阿敏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应由扣税义务人缴纳”,双方辩论激烈。此后8年,在各类行政处罚中,听证会成为许多被处罚人的选择。这场不足20人的听证会,却在当时的社会上引来多方关注,被处还能开听证会申辩,颠覆着国人看待处罚的惯性思维。《行政处罚法》首次正式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对方意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为自己进行申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听证在英国是普通法上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在美国则是联邦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听证形式有多种,听证会是其中最为正式的形式,让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与相对人之间展开充分对抗,有助于行政机关准确认定事实,保证行政决定的最终正确出台。关于听证程序及其适用范围。听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由当事人和调查办
案人员对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活动。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举行听证程序,法律只规定了对部分行政处罚可以举行听证,即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的,可以举行听证。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当事人对听证有选择权,即对上述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关于听证的具体规则:一是告知听证权利。行政主体在作出上述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3日内答复行政主体是否要求听证。行政单位注意的是:要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是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主体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便给当事人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三是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为行政主体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听证程序的参加人由本案调查人员作为一方,由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另一方,并可以有证人等参加。可能被处罚的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四是公开听证与回避。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此外,当事人如果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是当事人有权辩论和质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申辩和进行质证,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
证据,反驳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六是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结束以后,由行政主体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是否适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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