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循环水toc的行政处罚案例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典型案例
案例:某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违法事实】2021年1月8日,上饶市信州生态环境局巡察至上饶市广丰区某工业污水处理厂时发现该厂污水总排口有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外排到丰溪河,经调查询问,原因是水量突然增大来不及抽水导致污水从溢流口流出继而通过污水总排口外排入河,上饶市广丰生态环境局现场采样后经监测部门检测显示总排口外排污水总磷排放值为6.25mg/L,而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显示总磷排放值为0.3232mg/L。经执法人员确认,该厂违法事实有:1、总排口总磷排放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3倍以上;2、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未按规定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2021年1月11日上饶市信州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2021月1月12日上饶市广丰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当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1月25日上饶市广丰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并处人民币88万元。当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月5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行政处罚告知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
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