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妥善解决少数民族人员非法经营问题
在处理少数民族无证经营和沿街设点摆卖等事件方面,某地坪地街道执法队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稳妥处置各种。街道闹市区域有数家少数民族人员经营的面馆,有的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有的营业执照已过期,但一直从事着非法经营。2008年,该队多次组织人员上门向其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其分析无证经营的弊害。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于理的不断教育引导,使他们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放弃违法经营行为,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证照。家住地新街市场的居民萧某在提起去年该队处理少数民族沿街摆卖事件时,竖起了大拇指,连连表示赞许。去年的一段时间,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总有几名身着回族服饰的人员,在市场街边设摊摆卖,他们占道设摊,既影响市容,又严重妨碍交通秩序,周边商家和市民众对此反映强烈。出于人性化执法,该队首先组织队员分班多次对其进行劝说教育,同时向周围众宣传占道设摊摆卖的危害性和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劝阻众不要去购买他们的商品;其次积极向上级负责处理的同志请教,充分了解他们的风俗习惯,避免执法过程中和他们发生误解造成冲突;此外在执法过程强调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经过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几名回族青年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将服从管理并改正违法行为。市民族委员会领导到坪地街道调研时,还对该队
成功处置该宗体性少数民族乱设摊问题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问:该案例中,城管执法人员遵守了哪些原则?
答:本案例中,城管执法人员遵守了政治性原则和教育原则。
首先,面对信仰和习惯的差异,体谅少数民族众的实际困难,积极向上级负责处理的同志请教,充分了解他们的风俗习惯,避免执法过程中和他们发生误解造成冲突。在执法过程中突出尊重、团结和帮扶,实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这是一种有着良好政治素养的体现,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的出现和升级。
于此同时,面对相对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该执法队奉行教育在先的原则,通过教育方式解决少数民族众的轻微违法问题,让相对人自己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很好的促进了城市的管理工作。
案例二:教育引导为先锋,促乱摆卖人员“持照”经营
为解决乱摆卖经常反弹的问题,某地布吉街道执法队树立了“疏堵结合、重在引导”的执法理
念,高度重视处罚前的教育引导。在每次执法行动前,布吉执法队都组织人员先向摆卖者发出《告知书》、《整改通知书》或发出书面警告等充满善意的文书,规劝当事人自行整改,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接受规劝、自纠自改的,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仅2008年一年,该队就发出此类文书15300余份。在执法人员的充分告知、耐心疏导下,大多数从事乱摆卖的当事人都能支持配合执法工作,大大缓解了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矛盾。对于,少数依然违法乱摆卖的当事人,在屡次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予以了惩处。
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对违章摊贩教育引导、严格执法的同时,布吉街道执法队还对乱摆卖人员坚持有情执法。对于部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乱摆卖从业人员,布吉街道执法队主动出谋划策,引导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帮其寻合适店铺,并联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最终促成了大量曾经的乱摆卖人员实现了“持照“经营。同时主动联系辖区内几个大的菜市场,通过降低准入门槛,引进一批从事蔬菜水果经营的摆卖者,使部分乱摆卖人员进入合法市场。对于部分经济条件较差,无力从事固定店面经营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乱摆摊人员,该队有关部门在适当的地点建立乱摆卖疏导点,在不影响市容的情况下,允许摊贩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规范经营。在一系列“人性化”的疏导措施实施后,布吉街道的乱摆卖清理整治压力大大缓解,部分主要路段的市容环境得到明显好转。
请问该案例体现了哪些原则?
答:案例中很好的体现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原则。
本案例中,布吉街道城管执法队面对街道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首先发出了《告知书》、《整改通知书》或发出书面警告等充满善意的文书,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和规劝,并受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同时,对于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予以了惩罚。很好的贯彻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对违章商贩教育、惩处的同时,还很好的贯彻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原则,积极为乱摆卖的从业人员出谋划策,引导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并联系商铺等,促成违法经营者持照合法经营,变违法从业人员为合法从业人员,使得执法环境大大改善,起到了很好的管理效果。
案例三:单位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案
某年,春节将临,烟花爆竹生意火暴。西湖文化用品商店没有申办许可,擅自销售烟花爆竹。为了掩人耳目,派出3名营业员占用西湖文化用品商店对面银河路108路公交终点站候车廊外人行道8平方米,摆设摊点进行占路营销。烟花爆竹商品一旦脱销,就派营业员回店取
货补充。接连三天,销售额高达三万元,净利润六千多元。
南区城管监察大队组织“春雷一号 ”行动,在网格化专项整治无证占路设摊普查时,现场查获正在占路无照经营的烟花爆竹摊,在场促销的营业员许红承认:“今天销售8600元,现场还有5400元的商品,仓库设在店里,估计还有5000元左右价值的烟花爆竹,是否有占路许可证,销售烟花许可证,我们不清楚。”监察员老朱当场拍照2张,小沈、小王给营业员制作《陈述笔录》,并由3名候车乘客作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然后由许红带路,小王、小沈紧随前去西湖文化用品商店。钱经理承认没办占路和销售烟花许可证,营销总收入三万八千多元,所有没卖完的商品都在车站摊点,店内仓库无存货,拒绝让城管执法部门进店检查,理由是按规定城管的执法职权仅限于道路无证设摊。同时申辩说销售的烟花中含有“节庆对联”,属于文化用品,爆竹占销售额不大,4天不超过5000元。小王、小沈要求钱经理再去占路无照经营现场核实情况,遭到拒绝,但钱经理对《现场检查笔录》的真实性表示确认,签名见证。
南区城管监察大队队长赶到现场,会同监察员一起调查取证,依据该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认定西湖文具用品商店虽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其无证占路销售烟花
爆竹,确属“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同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当场下达并送达《扣押决定书》,扣押涉案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票据两本,帐册一本,现场查获未售烟花爆竹各五箱(未启封)散存烟花20盒,爆竹30枚。出具扣押物品清单,交由钱经理签认后,开车载着扣押物品回队。
经四天研究,查核帐册,南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确认西湖文化用品商店没取得占路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擅自占用道路在公交始末站公众集聚场所违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有公安、技监管理部门检测鉴定为证),持续四天,违法所得三万九千八百五十二元,另有未售同类烟花爆竹价值六千八百四十元。其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西湖文化用品商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三万九千八百五十二元及已扣押的全部违法烟花爆竹物品,并处罚五万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就此案例,请问本案中南区城管监察大队违反了哪些制度?
答:南区城管监察大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反了听证原则的告知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政的权利。”本案拟对行政相对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五万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法应当公开、及时告知,而不应当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尽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场向行政相对人及时传达了行政机关将予行政处罚的同样意思表示,但却变相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要求听证权利。
本案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两者存在本质上差异,不是真正
的听证告知程序。本案中,应该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