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内业管理文书
(一)《交通执法案件处理卷宗》
使用说明:适用于一案一档的卷宗封面,按省厅印制的统一格式使用。
行政处罚告知书(二)《交通执法案件处理目录》
使用说明:应按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资料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
(三)《交通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使用说明:发现违法事项,应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职责权限予以立案,并履行报批手续。
1、“案由”,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违法行为种类填写。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需要永久占用公路)。(公路法第44条)
(2)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穿(跨)越或架(埋)设设施(公路法第45条):
a、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b、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c、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线等设施;
d、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公路法第46条)
a摆摊设点;b堆放物品;c倾倒垃圾;d设置障碍;e挖沟引水;f占道加水;g污染公路;h打场晒粮;i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j其它:违章停车;占道作业;车辆载货触地;堵塞公路边沟等。
(4)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公路法第47条第1款)
a、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和小型桥梁周围一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条例第8条)
b、在渡口周围二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c、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d、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e、其它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5)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公路法第48条)
(6)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行驶公路:(公路法第50条第1款)
a、擅自行驶公路;
b、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管理规定第15条)
c、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超限管理规定第16条)
d、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要求行驶。(超限管理规定第14条)
(7)在公路上试刹车。(公路法第51条)
(8)损坏、擅自涂改、移动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法第52条第1款)
(9)损坏公路未及时报告。(公路法第53条)
(10)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
a、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法第54条);
b、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路政条例第17条)
(11)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公路法第55条)
(12)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公路法第56条第1款)
(13)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公路法第56条第1款)
(14)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公路法第56条第3款)
(15)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公路服务设施。(路政条例第16条)
2、“地点”,填写发生路政违法案件的具体路段公路桩号及方位。
3、“当事人”一栏,若违法的是单位,则同时填单位名称和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名字,若违法的是个人,则填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4、“主要事实及立案理由”要简述如何发现违法案件(是众举报、巡查发现或其他渠道获知,要交待清楚),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有时往往当事人是谁起初不知道,要经过调查才能明朗亦应说明情况注明待查)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具体公路桩号、公路的具体位置,如路面或公路左(右)边或建筑控制区x米内),实施了什么行为(要填写“公路路政违法行为种类”上所罗列的名称),给公路造成哪些损失,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哪些条款规定,依据该法律的哪些条款规定应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据此予以立案。当否,请领导批示。并填上2个以上办案路政员的姓名、年月日。
“领导意见”一栏由分局长或所长填写审批意见,即“同意立案”或“不同意立案”,以及其他需要交待办案人员执行的意见,并签署年月日。
应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不要立案,其他程序都要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