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莆田市城厢区艺苗幼儿园
地址:莆田市少年宫内
经调查,你幼儿园在2018年春季收费中存在公示牌上收费标准与实际收费标准不符的行为,公示牌上公示的保教费530元/月·生(按4.5月算,每学期为2385元),实际收费为2880元/学期。
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当场提取的收费票据及阳光价费公示牌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5日向你幼儿园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城价检告〔2018〕03号),你幼儿园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幼儿园在检查过后能及时改正,具有《莆田市城厢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六)项“在接受价格部门调查或者检查后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研究决定,对你幼儿园做出1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幼儿园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1500元缴至国库,缴费地点:莆田市工商银行城厢支行(6号窗口)。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
你幼儿园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莆田市物价局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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