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于贵局所拟处罚的我公司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审查其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我公司在此明确承认错误。由于我公司属于小微企业,而且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经营隐患排查上确实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对此,我们表示深刻且真诚的反省和歉意,希望贵局和人民予以原谅。
本次违法行为,主要是我公司决策失误,经验不足,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所致。我公司在被告知这一情况之后,也已经做出了深刻反省,并对这一行为表示真诚悔过。但我公司在主观上并无故意,只因我们刚入这一行,尚属新手,对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还不甚了解,故一时糊涂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通过此次事件,我已深刻认识到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所带来的风险及危害后果。但是,对于贵局的惩罚决定,我公司认为,80000元人民币的与
我公司之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是不相符合的。恳请贵局可以考虑到我公司带动当地一百多号人员的就业,对地方经济建设和人员稳定有一些贡献,念在初来乍到从轻处罚。具体申辩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从事实上来说,我公司并不像大型公司那样业务庞大,有一套完整的经营处理链条,从成本角度考虑,安排太多人工排查风险确实存有客观难度,是我们这种刚起步的小型公司所无法承受之重。其实,我公司对这些入行的食品店铺是有专人进行基本的检查的,但是入驻商为了订单,故意隐瞒了相关资质瑕疵,我司实在没有能力和资金再启动二轮尽职调查。而且由于我刚入行,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甚了解,在此之前我们对风险排查治理制度的了解都颇为浅显。我公司是今年1月份接手的思南外卖业务,对这边情况了解不详细,业务开展得比较匆忙。但是,一直以来我们都合规、谨慎经营,以前并没有出现过任何事故。因此,从客观来说,我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损害。因此对我的此次行为,80000元的行政处罚是过于严苛的。
其次,从客观承受能力上来说,我公司是自主经营的小微公司,利润很薄。加之本次事件,也给我店也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正是迫于生存之需,才没有办法投入更多人力精力进行二
轮排查,犯下这一令人懊悔的错误。我们公司虽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但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行为改正态度良好,80000元人民币的处罚亦是如今的我所不能承受之重罚。若我们支付了这笔,那接下来我们公司的基本运营就会产生困难。
最后,从法律适用上说,80000元人民币的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体现出来的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比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J”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J这两条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精神可以表述为:行政处罚的决定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它强调行政处罚与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比例原则对行政处罚有三个内在要求:第一,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第二,最小损害原则。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标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第三,相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危害不得与欲实现之目的显失均衡,两者
之间应保持相对均衡的关系。可见,目前的与行政处罚之目的并不均衡,它将给我公司造成的影响与公司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是不相称的。贵局对我公司8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与法条所体现出来的比例原则是不符合的。我公司并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在贵局责令改正之后,我公司也迅速做处理补救更正措施,贵局的行政处罚之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
综上,我公司在此深切期盼贵局能以宽容的态度,认真考虑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该次事件酌情裁定,从轻处罚,降低对我公司的处罚额度。我公司保证在以后的经营中,诚恳地接受贵局的监督、指导和帮助,不再发生类似的错误。
此致
敬礼!
申诉陈述人: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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