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卷范本
篇一:测绘行政执法案卷填写范本
卷宗编号:___________
测绘行政执法
卷宗
(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案)(名称/姓名)(具体案件承办人的姓名)________________结案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存期限:_______________
国家测绘局印制
测绘行政执法卷宗目录
-1-
立案审批表
(多个当事人时可附页)
-2-
案件移送审批表
(多个当事人时可附页)
-3-
测绘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书
(行政区划简称)+测执+〔年份〕+[序号]号
────────────────────────────── (受移送行政机关名称):
(案件受理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一案,经初步调查,该案(1、超出本机关职责范围;2、在本机关职责管
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3、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进行查处。
附件:1、案件有关材料目录及材料2、送达回证
(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处罚告知书年月日
-4-
篇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
卷内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
当事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
住所(住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根据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200000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
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印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
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姜丽娟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12年10月2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陈运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
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现查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为陈运霞,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号为44200000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餐饮业,零售酒类。当事人没有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共设置了6个包间,从2011年8月份开始,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应消费者要求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2012年9月29日,有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和“富士山”2个包间内点唱歌曲。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卡显示了“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由于当晚消费者没有结账,本机关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上)文检字(2012)第05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l份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
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检查当天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 点歌服务的事实;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等物证,证明当事人设置了卡拉OK点歌设备;
5.收款卡2张,证明检查当天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二章(《<;娱乐场所条例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因当事人经营面积为260平方米及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12年10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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