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即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因遵守的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它有确定性、完整性、连续性、强制性4个基本特征。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立案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1、立案条件:有明确的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自己管辖的。
    2、立案程序:审查立案材料;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批准;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方法和要求。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做出说明。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委托其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委托取证,只能某项或几项委托,不能全部委托,且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对调查的要求: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要出示监察标志和证件。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或拍照、录像。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行政处罚告知书
    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提请主管管理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审理
    是指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它是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中属于把关的一步。
    审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案件进行审查、核对,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二是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经过审理后,可做出如下处理:
    对于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提出撤销立案的意见。重大案件的撤销应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撤销立案后应通知当事人,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告知举报人。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完备的,提出补充意见和要求。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但是定性不准和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妥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正确定性和处理案件的意见,供领导审议时参考。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案件和经过调查组补充完毕的案件,案件审查人员没有意见分歧的,写出审查报告,报请领导审议决定。
    ()告知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应当明确三点: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不告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凡涉及《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听证权力的,应当在告知书中明确。
    ()听证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要明确,举行听证既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案减少失误有好处,也是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好场所。因此,应多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