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执法主体必须合法
行政权是公权力,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规则。行政机关作出一切行政行为,其前提必须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权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执法权的来源主要包括:
1、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环保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是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处罚主体。
2、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法律授权行政执法中,被授权单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以自己名义执法,执法行为后果自行承担。
3、来源于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
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告知书2、处罚对象必须准确
1、处罚对象必须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保持一致,切不可张冠李戴。
2、处罚对象的名称或姓名必须准确,必须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前,处罚对象的名称或姓名发生了变更,那么应以变更后的名称或姓名作为处罚对象。
3、对于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的,以字号为处罚对象,并注明经营者;没有起字号的,以经营者为处罚对象。
三、处罚事实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原则,即由被告(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行政相对人有违法事实的证据;二是认定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且应当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因此,在证据的收集和事实认定方面,应当做到如下要求:
一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所有证据,均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收集完成,不能先立案处罚、后收集补充证据;
二是收集证据要全面,既要收集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方面的证据,也要收集影响行政处罚力度方面的证据;
三是取证过程要合乎规范,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四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甄别认定;五是审核现有证据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法律适用准确无误
针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所作的处罚决定,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在行政处罚文
书中引用。引用法律必须具体、明确到具体条款和项目,不能含糊不清,引用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能引用被废止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法律适用中的基本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行政执法中新旧法规的选择适用上,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5、行政处罚力度合理
  在我们的执法案件中,关于自由裁量权方面的证据认定有所欠缺。实际工作中,可以从排
污规模、环境污染隐患、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违法时间、配合查处以及整改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行政处罚的具体力度。比如违反三同时的案件中,就应区别环保设施尚未建设、正在建设、已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但未通过竣工验收等情形分别处理,体现出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六、处罚程序符合规范
环境行政处罚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除《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外(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他环境处罚案件均应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立案及审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与听证、作出处罚决定、文书送达、处罚决定执行等程序内容。
1、立案、审批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二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条件:(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3)属于本机关管辖;(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过时效期间的,一般不得进行立案处罚)。
2、调查取证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
份,说明来意;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并不得侵犯被调查人的个人隐私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如实陈述、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3、权利告知和听证
(1)告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尽量按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并由行政相对人签收送达回执,避免因程序不合法而导致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或引起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2)听证范围: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
证:(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另外第六条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
4、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种类:《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具体行政处罚中,应根据环境违法事实所对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确定,必须准确无误。
5、文书送达
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时应使用送达回证,由当事人签收后存档。邮寄送达的,并在物品内容上备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内容。
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处罚决定的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注意:不停止执行并不意味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的期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