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志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7.26
【文 号】环法[2016]57号
【施行日期】2016.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志鹏)
环法[2016]57号
文志鹏: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阳江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文志鹏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15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16〕44号)、《关于报送〈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16〕50号)、2016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16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16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6〕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6〕04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26日
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法〔2016〕57号
冯宗兴: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金湾居委会安宁路141号阳江核电公司集体户
  冯宗兴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15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16〕44号)、《关于报送〈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16〕50号)、2016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16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16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6〕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6〕05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26日
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法〔2016〕57号
赵继源: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继源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15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16〕44号)、《关于报送〈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16〕50号)、2016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16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16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6〕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6〕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