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 池福宁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工作随之加强,执法实践中,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其合理运用,对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X1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4-0072-0001
所谓裁量权就是指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框架内国家行政机关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裁量权只存在于法学意义中,并不能从政治学意义上进行定义。裁量权由国家法律赋予,相关国家机构及执法人员可以据此在执法活动中行使相关权利[1]。近些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国家对于相关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在这个大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开展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使环境行政工作更加规范、合理,就有必要对环境执法工作中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加以明确的规定,这对整个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
一、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研究依据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外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其中值得关注的主要有美国、日本、法国以及德国等国相关领域的专家的研究结果。其中,《裁量的正义——一个初步的研究》的作者、美国行政法学者戴维维在该书中研究分析了行政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同时还探讨了自由裁量权与行政公正性的内在联系。德国法律界对于行政裁量基准并没有准确的概念,只有所谓的行政裁量的基准与之类似,其作用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定裁量权加以明确和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使行政过程中裁量权的平等性及统一性得到充分保障。德国法学家哈特穆特·毛雷尔曾对行政实践中存在的两种不同形式的裁量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讨论,其中一种是决定裁量,其主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采用某项法律中规定的措施可以由行政机关自由决定,另外一种则被称为选择裁量,其主要是指在实际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律规律的某项措施。而在法国,其内部行政措施包含了裁量基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称之为“指示”。国内对于行政裁量权的研究也较多,如《行政自由裁量论》《权力竞争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制度选择》等著作均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论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但是还有很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同时也没有提出有效
的方法。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生态环境部于
2019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
化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更
加规范、正确地行使裁量权,为生态环境部
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给予适当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的必要性
首先,给予适当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可以弥补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国家
权力机关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对于社会上未
来可能会发生的一切事件均无法进行预测,
因此,仅依靠现有法律并无法解决现实中发
生的所有问题,法律法规的普适性往往并不
完全符合个别公平,且在多种因素的综合影
响下很容易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问题[2]。
另外,法律法规一旦制定实施便不能轻易改
动,这一特性也决定了在实践中需要给予行
政机关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另外,给予适当
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使行政部门
在面对如今复杂的环境违法行为时可以更加
灵活、有效地加以应对。由于当前我国不同
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对于
不同地区环境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其危害程
度、行业类型以及投资额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后,给予其适当的环境行政处罚。
三、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
措施
首先,要过罚相当,确保处罚的公正
性与合理性。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
根据实际情况并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行
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环境行政
处罚的力度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性质
相符合。其次,要罚教结合,最大限度地
提高执法效果。对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进行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是对已经发生的环
境违法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并不是为
了处罚而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违法主体
进行行政处罚时,除了要求其立即停止和改
正环境违法行为之外,还要及时对其开展相
应的生态环境教育,要让违法主体充分认识
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从而使其以后在
社会生活中能够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方面的法
律法规,避免再出现类似的环境违法行为。
再次,要量罚一致,裁量尺度要规范统一[3]。
目前,我国各省市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标
准基本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使得同类案件
中相似违法情节基本能够保持与该地区实际
情况相符合的处罚力度,这使行政处罚的公
正性与公平性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执法人员
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当事人询问如何确定
数额时,执法人员应以本地区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进行详细
的说明,确保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有据可依、
有章可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当事人彻底信
服处罚决定。最后,要轻重分明,确保处
罚恰当。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
据本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
规定,对行政处罚的“度”加以有效把握,
在实践中对于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及
时、主动改正自身违法行为,使环境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减轻的企业或当事人可适当减轻
处罚力度。同时,如果环境违法主体存在主
观恶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适当加大处
罚力度。
四、结语
总而言之,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
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
大,是有效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途
径,不过,目前还有很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未来对相关方面的
研究还需要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1]丁霖.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的规
制——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框架
[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2):150-160.
[2]朱晓勤,李天相.“原则之治”下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优化[J].
行政处罚告知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2):35-46.
[3]曹丹,袁华锋.环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规制[J].特区法
坛,2019(1):32-36.
作者简介:池福宁,生于1989年,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生态环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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