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五、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六、聋哑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八、有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九、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十二、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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