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8.31
【字 号】呼财购决〔2023〕22号
【施行日期】2023.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5月5日,你在参加“呼和浩特市职业病医院采购体检车及相关医疗设备”(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30003)评审过程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属于中小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规定格式提供(格式附后,不可修改),未按规定提供的,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招标文件格式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案中,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艾克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瑞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中,没有对全部投标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性质做出声明,且部分制造商不属于中小企业,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你作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艾克瑞公司提出的报价,按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进行了价格扣除,其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
  2023年8月18日,我局向你直接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内财法[2015]894号)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警告、并处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
  你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公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