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申辩书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所做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司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辩意见如下,望贵局研究后减轻对我公司拟定的处罚:
第一、主观上我司无侵权之故意
    我司作为一家汽车专修公司,为广大奔驰车主提供专业的汽车维修服务是我司设立的宗旨,公司设立后我司也严把配件产品进货关,努力做到全部配件使用奔驰正牌产品。从贵局对我司的现场搜查结果可知,我司使用的绝大部分产品,特别是价值较高的配件,均是奔驰正牌产品,案件涉及的空气格和机油格,本身价值不高,我司完全没有故意使用此等假冒商标产品来牟利的主观恶意。我司在购入该产品时确实不知其属于侵权产品,故本案中我司没有故意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主观过错。
第二、客观上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金额小,且我司尚未对外进行销售,造成的不良影响小,属于情节轻微
  1、我司设立至今仅三个月余,尚处于业务的起步阶段,案发前日常维修业务本就有限,故我司没有大规模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根据贵司的认定,涉案产品金额仅3000余元,且我司尚未通过销售涉案的侵权产品进行盈利,可见我司仅属于购买侵权产品,并未构成销售侵权产品或以此牟利。
    2、从贵局查处的侵权产品看,我司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且均未开封,我司尚未将其使用到用户车上,故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并未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应该说属于情节轻微。
第三、贵司拟对我司30000元的处罚过重
    尽管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侵权行为,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但我司认为,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可以处以而不是必须处以;若处于,的金额也应该与涉案情节以及涉案金额大小相对应,体现行为、责任与处罚相一致的原则。我司此次涉案金额3000余元,贵司处以接近涉案金额近10倍的,我司认为该金额过高。
第四、我司缺乏支付高额的能力
我司系刚成立不久的新公司,公司注册资金均已投入公司装修及采购设备、配件中去,目前财务空虚,再加上业务收入不景气,目前确实无力承担贵局拟定的。如果贵局坚持对我司处以,可能将直接导致我司破产清算。
综上,通过贵局此次执法,我司深刻认识应当尊重注册商标,依法使用和销售注册商标,故我司同意贵局拟定的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将全部涉案侵权产权上缴贵司,并承诺不会再有此类侵权行为发生。但因本案中我司没有主观的侵权故意,客观上本次的侵权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作为新设公司我司的债务承担能力较低,故恳请贵局能够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对我司的。
申报人: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告知书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