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20
【字 号】扬府办发〔2017〕120号
【施行日期】2017.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7〕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扬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3 现场指挥部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3.5 应急联动机制
  3.6 监测、预警与报告
  3.6.1 监测
  3.6.2 预警
  3.6.3 报告
  3.6.3.1 责任报告单位
  3.6.3.2 责任报告人
  3.6.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3.6.3.4 报告内容
  3.6.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3.6.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4.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4.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4.2.4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3.2 市安监局
  4.3.3 市卫计委
  4.3.4 医疗机构
  4.3.5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3.6 卫生监督所
  4.3.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期评估
  5.4 抚恤、补助与补偿
 
6 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6.1.3 .1 急救机构
  6.1.3 .2 传染病救治机构
  6.1.3 .3 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6.1.4 执法监督体系
  6.1.5 应急处置队伍
  6.1.6 培训与演练
  6.1.7 科研与交流
  6.2  通信与交通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宣传教育
 
7 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
 
扬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
有关工作。
  1.4.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要广泛动员、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1.1发生新发传染性疾病如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和寨卡病毒疫情等,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