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国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众的生命健康和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体食物中毒事件、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不规范事件等。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维护人民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向更大范围扩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组织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必须坚持科学决策、统筹协调、及时处置的原则,做到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
第六条 应急处置组织领导是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决策。
第七条 应急处置指挥部是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特点和规模确定的组织机构,是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和协调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全面指挥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由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况随时调整。
第九条 应急处置指挥部设在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特点和规模确定工作地点。
第十条 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是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重要参谋机构,主要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第十一条 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搜集、汇总和分析工作,为领导机构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的宣传和疏导工作,做好人民众的心理疏导和引导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类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件根据发生的范围和影响程度,可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采取的措施和办法可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类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是指影响范围较小、短期内可自行解决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五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影响范围较大、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况和分类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和勘察,了解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类和特点,科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目标、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第二十条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应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相关食品的召回和销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应当立即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精准有效的控制措施,同时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做好人民众的心理疏导和引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应当对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和完善,给出专业技术上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件的后续处置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件的后续处置工作是指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行评估和综合分析,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事件的后续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处置经验和教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监测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事件的后续处置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开透明,及时通报处置结果和处置经验,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后续处置工作应当积极配合,不能掩盖事实,不能隐瞒真相。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警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是指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可能发生性、发生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和预测。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主要包括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可能性和可能影响的深度进行科学评估和预测,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应当充分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评估和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的监测工作,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搜集和汇总工作,提高风险评估和预警的科学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