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
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释义: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释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释义: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一)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肺鼠疫或肺累计发病达到5例以上,病例发病
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或肺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均有病例发生。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释义:一个省份内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者发生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6天内出现多个疫点(以鼠疫患者的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蓬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
(四)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释义: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7天内累计发病3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并连续出现病例。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判定。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释义: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七)发生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县(市),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释义: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
(九)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释义:发生与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释义:一次食物中毒是指具有相同暴露史的,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和亚急性食源性疾病,以下同。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释义:一次急性职业中毒是指具有相同职业危害因素暴露史的急性职业中毒,以下同。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释义:因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烈性生物毒素,已经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发病或死亡。
(十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一)发生肺鼠疫、肺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6天内肺鼠疫或肺累计发病在5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二)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0例以上,或
波及2个以上县(市)。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均有病例发生。
(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7天内累计发病10-29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疫情在2个以上的县(市)均有发生;或者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当年首次发生。
(四)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暂按下列标准:
1、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2、流脑、出血热: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流感: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五)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七)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释义: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九)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7天内累计发病在9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乙、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其它传染病:可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地区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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