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7.22
【字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03.07.2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已经2003年7月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陆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不明原因引起体性疾病的;
  (三)食物和职业中毒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失控(即放射事故)的;
  (五)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体性异常反应或者体性感染的;
  (六)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七)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因素污染食品、水源、物品、场所,可能引起体性中毒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预防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部署、协调、检查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预防领导小组由政府有关部门、中直驻桂有关部门和驻桂部队有关部门组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预防领导小组即转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政府主要领导人分别担任预防领导小组组长和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长。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有备无患、常抓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防控的原则,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疫情报告、调查、控制、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突发事件应急的有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爱卫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承担下列日常事务工作:
  (一)拟定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制定;
  (三)检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
  (四)收集、整理、分析突发事件信息资料;
  (五)具体组织检查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具体组织检查经费落实和应急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储备的情况;
  (七)组织或者指导应急演练;
  (八)完成预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设区的市和自治区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三)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
  (四)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制度;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现场救助、控制等措施;
  (六)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的分级与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八)有关专门知识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和预备队伍的建立、培训和演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修订、补充后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报批和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责任网、信息报告网、紧急救助网(以下简称三网),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报告与调查、监测与预警、控制与救助、协调与监督工作网络系统。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三网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村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开展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工作:
  (一)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与预警工作,为政府制定防治策略和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乡(镇)卫生院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与预警工作,在限期内按照规定汇总、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资料,同时督查辖区内乡村医生履行突发事件巡查和报告职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所(室)应当在本社区或者本村内履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巡查和对突发事件的报告职责,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与预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