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一级属于最高响应级别,二级次之,分别对应的事件为特别重大和重大。
一般而言,一級响应时,决策主体和流程为省级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一指挥;二级响应时,决策主体为省级指挥部,由其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三级响应时,决策主体为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四级响应时,决策权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由此可见,随着应急响应等级的降低,决策层次、紧急程度、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主体都发生了明显变化,这也意味着艰苦卓绝的防控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传播风险依然存在,疫情防控工作远没有结束,决不能掉以轻心、放松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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