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防控需求等情况,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需上报国家、省、市界定,一般(Ⅳ级)由县级界定。
1.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县域辖区内发生肺鼠疫、肺病例,并有疫情向周边县区扩散趋势;或周边县区发生肺鼠疫、肺疫情波及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县域辖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并有疫情向周边县区扩散趋势;或周边县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波及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县域辖区内发生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向2个以上周边县区扩散,或周边县区发生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县域辖区内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
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或按防控管理的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县域辖区内发生输入、县外地区输入特大传染病疫情,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县域辖区内发生腺鼠疫、病例,并有疫情向周边县区扩散趋势;或周边县区发生腺鼠疫、疫情波及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县域辖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3)县域辖区内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并有疫情向周
边县区扩散趋势。
(4)县域辖区内发生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向周边县区扩散趋势。
(5)县域辖区内发生3人以上死亡的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6)县域辖区内发生因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服药出现
人员死亡。
(7)县域辖区内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8)县域辖区内发生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9)县域辖区内发生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0)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县域辖区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县域辖区内发现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尚未扩散。
(3)县域辖区内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县域辖区内发生因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5)县域辖区内发生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6)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县域辖区内发生乙、丙类传染病流行,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标准的。
(2)县域辖区内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县域辖区内发生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1.预防为主,全面防备。县级部门、各镇(街道)和相关行业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完善应急体系和机制制度,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全面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应急队伍、技术力量、资金物资、器材设备、信息资源等应急储备,强化监测预警、科学分析研判、保持应急状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管理和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各镇(街道)分级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完善应急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形成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各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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