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通用7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本店铺为同学们整理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通用7篇)希望能够在作文写作上帮助到同学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
  本规定所称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本规定所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本规定所称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本规定所称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
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
  本规定所称乘运人员,是指车船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船员、旅客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职责,依法负责全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职责,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交通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报告在车船、港站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举报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渎职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或者管辖范围的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