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579-2005
General rules for fire safety of urban rail transit
2005-12-08发布2006-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l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中国矿业大学、天津市消防局、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广东省消防总队、北京市地铁公安分局、广州市地铁总公司、上海能美西科姆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照鹏、程远平、黄振兴、阚强、杨永志、原震、姚永祥、沈奕辉、陈焕、古晋、刘汝义、郑臻毅。
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快速、环保、舒适、客运能力大的城市交通工具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对于疏解城市交通,发挥城市功能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在我国得到了较快发展,其运营安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预防轨道交通火灾,减少轨道交通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其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营过程中的危险源控制,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消防设施检查及维护管理,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和消防档案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57地铁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15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应急预案  emergency procedures plan
应急预案是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行动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是应急救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指导应急行动按计划有序进行,防止因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混乱而延误事故应急救援,从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2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rporation
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机构。
3.3
车站  station
为乘客提供乘车、到达和换乘的场所。车站包括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人行楼梯、自动扶梯、检票口和管理及设备用房等,以及通信、通风、空调、照明、卫生、防灾等设施。
4  总要求
4.1 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公安、
消防)与运营单位及供电、通讯、供水和医疗等单位密切协作、运转高效、分工明确的报警接警、监控和抢险救援机制。
4.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订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城市轨道交通中使用的设施、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与使用制订相关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技术要求。
4.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及各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全国消防安全日
期组织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4.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运营与安全的关系,建立科学的消防设施管理体制,保证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4.5 城市轨道交通应按照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选用先进可靠的防火灭火设施、器材。
4.6 城市轨道交通应依据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设置防火灾、水淹、风灾、冰雪、地震、雷击和停车事故等防灾设施,并以防控火灾的消防设施、器材为主。
4.7 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除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8 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应符合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国家规定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和批准。
5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5.1.2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设计应有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的设施及通道,运营单位应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设施完好、可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1.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条例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b)  组织编制和审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
c)  组织审定与落实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d)  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任命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f)  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g)  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h)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任命,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
b)  协助组织编制和审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
c)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d)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e)  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f)  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g)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