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人使用麻醉、I类精神药品规定
一、开具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取得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
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七、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ⅩⅩ县中医院医务科
住院病人使用麻醉、I类精神药品规定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一、开具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取得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二、开具麻醉药品、I类精神药品除开医嘱外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三、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2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六、注射剂使用后的空安瓿瓶应回收保管。
七、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限于ⅩⅩ县中医院医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