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船舶动态和类别 | 信号(除注明外,均用号笛) | 间隔 | |||
在 航 | 机动船 包括牢固组合体 | 对水移动 | — | 2 min | |
不对水移动 | —— | ||||
失控船 操限船 限于吃水的船舶 帆船 从事捕鱼的船舶 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 | ___ .. | ||||
被拖船或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 艘,如有船员 | ___ .. (如可行,应在拖船鸣放后立即鸣放) | ||||
锚 泊 | 从事捕鱼的船舶 操限船在锚泊中执行任务 | ___ .. | |||
船长 ≧ 100M | 前部急敲号钟,后部紧接急敲号锣各约5S | 还可鸣放: . _ . 警告驶近的船舶 | 1 min | ||
100M ﹥ 船长 ≧ 20M | 急敲号钟约5S(因不配有号锣) | ||||
船长 < 20M | 鸣放他种有效声响(因不配有号锣号钟) | ||||
搁 浅 船 | 除按同长度锚泊船鸣放声号外,还应在急敲号钟的前后各敲清晰的钟号3下;还可鸣放适当的他种信号,如可发出表示“你正在临近危险中”的单字母信号码语U (..—) | ||||
船长 < 12M 的船舶 | 如不鸣放上述有关声号,应发出其他有效声号 | 2min | |||
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 | 除鸣放机动船在航或锚泊声号外,还可鸣放 . . . . 的识别声号 | 适 时 鸣 放 | |||
《规则》各条款中的不应妨碍的船舶和不应被妨碍的船舶 (互见中,构成碰撞危险前)
《规则》条款 | 不应妨碍的船舶 | 不应被妨碍的船舶 |
第九条2款 | 帆船、长度小于20M的船舶 | 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 |
第九条3款 | 从事捕鱼的船舶 | 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 |
第十条9款 | 从事捕鱼的船舶 |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 |
第十条10款 | 帆船、长度小于20M的船舶 |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 |
第十八条4款 | 除失控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的船舶外的任何船舶 | 限于吃水的船舶 |
构成碰撞危险时(后):其不应妨碍的船舶和不应被妨碍的船舶,其避碰责任和义务将由《规则》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第四条至第十九条)条款确定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船 舶 | 在 航 | 锚 泊 | |||||
船型 | 分类 | 号灯 | 号型 | ||||
机 动 船 | 船长 ≧ 50M |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 按锚泊船显示号灯和号型(在船的最易见处显示一个球体 ●; 前后锚灯,还可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亮甲板,船≧100M时必须显示这类灯; 船长<50M时,可用一盏锚灯代替前后锚灯) | ||||
船长 < 50M | 前桅灯、舷灯、尾灯,亦可显示后桅灯 | ||||||
船长 < 12M | 同上,亦可显示一环照白灯和舷灯代替 | ||||||
船长 < 7M,且最大航速≦ 7KN | 同上,亦可显示一环照白灯代替,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 ||||||
气垫船 | 按同长度机动船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在非排水状态航行时另加一盏黄闪光灯 | ||||||
地效船 | 按同长度机动船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在起飞、降落和飞行时另加一盏高度环照红闪光灯 | ||||||
机帆并用船 | 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 | 尖端朝下 圆锥体 ▼ | |||||
从 事 拖 网 和 顶 推 的 机 动 船 | 尾拖 | 拖带长度 > 200M | 除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外 | 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 | 一个菱形体 ◆ | ||
拖带长度 ≦ 200M | 用垂直二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 | ||||||
顶推或旁拖 | 用垂直二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 | ||||||
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 | 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 ||||||
与被顶推船成牢固组合体 | 整个组全体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 | ||||||
被 拖 船舶 或物体 | 尾拖 | 拖带长度 > 200M | 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至少表明其存在 | 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 ◆ | |||
拖带长度 ≦ 200M | |||||||
被顶推 | 舷灯 | 任何数目的船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显示 | |||||
被旁拖 | 舷灯、尾灯 | ||||||
部 分 淹 没 不 易 察 觉 | 宽度 < 25M | 前后端各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部不需要显示) | 末端一个菱形体 ◆;拖带长度大于200M时前部另加一个菱形体 ◆ | ||||
宽度 ≧ 25M | 除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 ||||||
宽度 > 100M | 除同上两栏外,在号灯之间加若干环照白灯,便相邻号灯的间隔 ≦ 100M | ||||||
不能按规定显示 | 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 ||||||
船舶 | 在航 | 锚泊 | |||||
船型 | 分类 | 号灯 | 号型 | ||||
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 | 拖网渔船 | 上绿下白二盏环照灯,舷灯、尾灯 (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舷灯、尾灯)船长 ≧ 50M应显示一盏后桅灯 | 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 ▼ ▲ | 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灯和号型 | |||
非拖网渔船 | 渔具水平伸出 距离≦150M | 上红下白二盏环照灯,舷灯、尾灯 (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舷灯、尾灯) | |||||
渔具水平伸出 距离>150M | 除同上栏外,另在渔具伸出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 同上,另在渔具伸出方向显示 ▲ | |||||
相互邻近处捕鱼的额外信号(在上述在航和锚泊信号之外附加显示) | 拖网 渔船 | 非对拖 | 不论是用底拖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放网时:垂直二盏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 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 ||||
对拖 | 同上,另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渔船的 另一船方向照射探照灯 | ||||||
围网 渔船 | 船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可显示:垂直两盏黄号灯(秒交替闪光一次,明暗历时相等) | ||||||
失去控制的船舶 | 垂直二盏环照红灯,当对水移动时另加舷灯、尾灯 | 最易见 ● 处显示 ● 两个球体 | 按锚泊船显示 | ||||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 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 |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桅灯、舷灯、尾灯),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 最易见 ● 处显示 ◆ 球菱球 ● | ||||
从事拖带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 | 除按尾拖拖带长度显示号灯外,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 同上,拖带长度大于200M时加 ◆ | |||||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不包括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桅灯、舷灯、尾灯),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有障碍物舷,垂直二盏环照红灯;可通航舷,垂直二盏环照绿灯 | ● ◆ ● 障 通 碍● ◆ 航 舷● ◆ 舷 | 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灯和号型 | ||||
从事清除作业的船 | 除同机动船号灯外,在前桅顶和前桅杵的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三盏环照绿灯呈三角形) | 显示三个球体 ● ● ● | 按锚泊船显示,另加左栏环照灯和球体 | ||||
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 国际信号旗“A”硬质自制品 | 同在航 | ||||
除以上所列之外的其他操限船 |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桅灯、舷灯、尾灯),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 最易见 ● 处显示 ◆ 球菱球 ● | 按锚泊船显示,另加左栏环照灯和球体 | ||||
限于吃水的船 | 同机动船外,还可显示三盏环照红灯 | 在最易见外显示一个圆柱体 ■ | 按锚泊船显示 | ||||
引航船执行引航任务时 |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二盏环照灯 | 按锚泊船显示, 另加左栏环照灯 | |||||
搁浅船 | 除锚灯外,垂直二盏环照灯(不要求甲板灯等); 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个球(不再显示锚球) 限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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