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于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围,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层高在2.2米及以上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关于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
为贯彻执行《省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08]14号)和《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参照《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
率计算规则的通知》,结合长乐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1、下列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单列,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的,且地下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2)住宅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居民休闲绿化、公共停车等公共用途的,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的建筑面积。
2、下列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1)住宅阳台、入户花园、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
(2)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
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坡屋顶空间的建筑面积。
(4)除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停车外的其他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露出相邻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作为室外地坪,核定建筑层数及计容建筑面积。
(6)与阳台相连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等)并入阳台,参与阳台一并控制。
(7)仅有部分空间对户外直接开敞的阳台,其开敞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不开敞部分计全面积。
(8)架空层为多层、高层建筑的地面首层,除因结构、安全的要求而必需存在的落地垂直构件外,因其他填充物影响造成架空层开敞面实际无法连续的,填充物累计长度不得超过标
准层周长的1/3,否则计入容积率面积计算。
3、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飘窗与室楼地面高差达到0.3米、其平均进深小于1.2米,不计算面积;平均进深超过1.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且建筑间距控制自飘窗外沿起算。飘窗与室楼地面高差小于0.3米、且窗洞高度达2.2米的等同于落地飘窗,按水平投影计全面积;窗洞高度小于2.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在申报图纸中应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