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
深府[2008]86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
  ()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
  ()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货物采购等招投标的程序、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以及建设一移交等建设模式招标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限于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发包;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
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服务采购。
  未达到前款第()()项规定限额,但服务或者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修缮或者园林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第七条 下列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和监理发包;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采购。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货物供应商的;
  ()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制定前款不招标工程的监管办法。
  第九条 由市政府投资的应急和保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所有符合有关政策及资质条件的企业范围内抽签确定中标人。
  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邀请招标时参加投标的人数少于3名的,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确定中标人。
  由区政府投资或者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应急工程和保密工程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抽签定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应急、保密工程,施工合同价应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应急建设工程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市、区应急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区政府办公会议认定。
  保密工程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
  保密工程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自身为工程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
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工程分包进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发布。
  合同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 非经市、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定标的施工招标工程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应当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
  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www.sjsjy)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截标前10日停止质疑,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质疑时间做出变通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另行明确。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十八条 除本规定允许的特殊情形外,对未列入预选承包商专业名录类别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物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列入预选承包商专业名录类别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预选承包商类别及组别、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两个方面。
  招标人有本规定外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深圳的施工(监理)经验,但不限于同类工程的施工(监理)经验。
  对于桥梁、隧道(涵洞)、燃气、软基处理、高边坡支护深基坑支护、大型钢结构、港口、电
力、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大型房屋建筑、大型水厂、轨道交通工程、大型地下建筑、水库、海堤、河堤、水闸、大型泵站、大型污水处理厂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经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设置的同类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同类工程经验中设置的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相应指标的50%。
  第二十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等资质。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拒绝近三年内被其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定标的施工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11名的;或者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监理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7名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按以下要求放宽投标人资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取消同类工程经验的要求;
  ()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II组和III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IIIIII组承包商均可参与投标;
  ()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I组,或者者I组和II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取消在深经验要求,在国家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如对取消同类工程经验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意见调整公告内容。
  招标人按上述要求调整招标公告内容,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仍不满足第一款要求的,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