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个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处置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爱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固,依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和《淄博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沂源县教体系统处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校车交通安全事故是本校辖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校车在本校服务区内发生对师生生命财产构成危害缺失的校车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属地治理、分级处理、公众参与;资源整合、综合和谐、快速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人员伤亡、经济缺失的大小,分为轻微、一样、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标准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是指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缺失机动车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样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缺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缺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缺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中庄中心小学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处置中庄中心小学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在沂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截了当领导和沂源县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紧职责是: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按规定公布预警信息;组织应急处置、调查和处理;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谐、指导、宣传和监督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学校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安全卫生治理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学校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和谐组、医疗抢救组、信息报送组、物资保证组、调查评估组等若干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学校安全卫生治理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
综合和谐组组长由学校办公室主任任组长,成员为校办公室、安卫办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紧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校车事故情形;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精神;和谐各专业应急机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对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时进行通报、联络和和谐等。
医疗抢救组组长由学校教务处主任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工作人员。要紧职责是联系和谐专业抢救机构人员开展事故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等。
校车安全信息报送组组长由学校安全办公室主任任组长,成员为办公室成员。要紧职责是实时记录校车事故发生、进展及处置的工作情形;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材料;按规定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信息等。
物资保证组组长由总务处主任任组长,成员为总务处工作人员。要紧职责是依照专业应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和谐各类应急物资等。
调查评估组组长由德育处主任任组长,成员为德育处工作人员。要紧职责是依照校车事故的性质及工作需要,事发时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形,提出奖惩、评估缺失和援助范畴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轻微级别的校车事故发生后,报教体办应急指挥小组及当地交警部门,由当地交警中队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学校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做好配合。
一样级别的校车事故发生后,报教体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县交通安全委员会,由县交警大队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教体办、学校校车交通安全应急小组做好配合。
重大级别的校车事故发生后,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县交警大队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教体系统校车交通安全应急机构做好配合。
特大级别的校车事故发生后,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县交警大队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教体系统校车交通安全应急机构做好配合。
第三章  校车交通安全监测和预警预报
第七条  校车交通安全的监测
(一)领导小组要积极配合沂源县交警大队、交通局等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开展全县校车交通安全的检查;建立健全校车交通安全监测网络、巡查制度和学校校车交通安全信息治理系统,及时把握校车交通安全信息。
(二)学校应建立校车交通事故防范制度体系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校车治理档案和落实日常治理制度;及时把握隐患情形并向相应级别领导小组汇报。
(三)学校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和指导校车交通安全重点防范单位的监测工作,发觉隐患及时向教体办和县教体系统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预警预报
校车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落实校车安全治理员岗位,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响应程序
(一)先期处置机制
接报后,学校第一责任人、安全办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戒备、疏散众、操纵现场、抢救、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初步判定事故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事发地教体办、学校应赶忙启动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初步判定为一样、重大、特大校车事故的,应赶忙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向领导小组报告详细情形。
第十条  扩大应急
因校车事故产生或者衍生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操纵事态的,
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校车事故领导小组或学校或事发当事人可赶忙向县领导小组报告,要求支援。
第十一条  应急终止
在校车事故处置工作中,经工作组鉴定险情已排除或者得到有效操纵后,按相应级别宣布应急工作终止,经上级部门同意撤消划定的危险区,并予公告。
第五章  后期处理
第十二条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终止后,依照工作需要,县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要积极指导事发地区和学校开展复原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法律援助等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
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善后处理组依照事发地区和学校具体情形做好安置场所设置、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和总结
事故处置工作终止后,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积极配合上级调查评估组的工作。对事发缘故、处置通过、缺失、责任人处理、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情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