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
    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依存关系。发展经济难免带来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需要付出一定的财力和物力,这是相互制约的一面。另一方面,保护环境本质上就是保护资源,保护生产力,促进能源和资源的节约,这都有助于经济的增长和效益的提高;反过来,经济的发展又为环境保护提供物质条件和技术基础,这是相辅相成的一面。由此可见,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处理得好,可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处理不当.则会相互影响,彼此阻碍。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保障广大人民利益的。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人民造福。所以,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处理好人口、资源、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把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生产建设的过程之中,使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的统一。
我国的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环境和生态方面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十分巨大的。且不说像沙尘暴、水污染等人们切身感受的事实,据国家海洋局的报告,在我国沿海地区,有70%的海滩被侵蚀,10多个海湾港口正在丧失原有功能,滨海湿地丧失近一半,红树林减少了66%,
近岸珊瑚礁95%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70%的水域遭到污染,2000年,近海发现28次赤潮,累计面积超
过1万平方公里,正成为最严重的海洋灾害。由3000位各国专家参与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问题研究小组"最近的报告说,全球变暖将比以前设想的严重得多,而且还会持续数百年。报告认为,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是"燃烧矿物燃料释放的二氧化碳气体"。这表明联合国气候会议通过的《京都协议书》的正确性和重要性。美国人口虽然只占全球的4%,可是排放的温室气体却占全球的1/4,是全球变暖的罪魁祸首。布什总统宣布不执行这个协议,当然引起各国人民
的抗议。
人们常说发展经济要"以人为本",如果国民生产总值增加了,而垃圾、噪音和污染却增加得更多、更快,那又怎么体现以人为本呢?香港有份报纸的一篇文章说,当人们突然发现,钱有了,房有了,豪华的吃穿也有了,有的还有车;可是那清澈的、潺潺地、荡着碧波的水却已经浑了、脏了、臭了、少了、有的干脆没了。你愿意过那种日子吗?
近日《人民日报》记者在松辽平原采访,发现一个以生产粮食为主的传统农业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引进、上马了将要带来污染的工业项目,引起农民众的严重不安。一位领导同志与记者交谈时坦率承认,县里对此并非不了解,而是实出无奈:由于没什么工业企业,经济总量小,税源少,全县财政捉襟见肘。自知没什么明显的比较优势,也只能引进这样的项目。
    明明知道某个项目要产生污染,还要引进;为追求GDP的增长,急于把“蛋糕”做大,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类似现象时下在全国不少地方。产生这一现象根源在哪里?关键在于一些地方领导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好像发展经济就得破坏环境,保护环境经济就无法发展经济。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思维。其实恰好相反,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适应21世纪绿文明的主潮,一种新的经济形态——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的出现,正是要在理论与实践的层面解决两者的对立,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毋庸置疑,人类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短期内确实存在矛盾,人们必须在这两者之间如何分配资源作出选择。其中任何一方面增加投入,就意味着必然减少另一方面资源的投入。
然而必须看到,环境的合理性和经济的效率性又是统一的。节省资源,减少污染的过程,本身就是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的过程。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那种先污染后治理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实施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的投入。我们绝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了!
   全国政协委员杨先明说过,明智的开发就是保护。在当前各种原材料、初级矿产品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很多地区热衷于上新项目,开发当地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但是经验表明,盲目性的开发往将会成为未来环境问题的开端。因此,需要我们一开始就对资源的优势重新有一科学的认识。
   首先,必须在开放经济的条件下重新认识西部的资源优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经济的开放度将进一步提高。一些产品包括很多资源产品的原有优势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将不复存在,这种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因此,开发的重点是那些在国际市场上仍有比较优势的资源。其次,必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重新认识西部的资源优势。这就需要我们区分资源的多样性、资源的丰裕度和资源的市场价值之间的重要差别,而不是盲目地把资源的自然存在与多样性当作资源经济优势。三是必须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新认识西部的资源优势。从可持
续发展的角度,本部的资源优势的开发必须以生态的保护作为前提。四是必须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重新认识本部的资源优势。由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作用,人们对资源的使用价值的认识深化了,本部的很多资源优势将会被进一步发掘出来。因此应重新认识资源优势,全面提高资源的使用价值,延长其资源开发产业的生命周期。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推进,人们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已发生根本性改变,其显著特点是林业建设已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被赋予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被赋予首要地位;在西部开发中,被赋予基础地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已成为新时期对林业的主导需求。主导需求的变,赋予了林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的特殊地位和责任。林业的主要任务、指导思想、工作重点、管理体制等都在随之发生变化。林业已不是一个产业,而是一个综合性、社会性极强的公益事业。林业部门作为国家生态建设的主管部门,已由一个专业经济部门转变为宏观调控、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的综合部门。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林业执法和监督工作特别重要。目前,由林业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有《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退耕还林条例》等5部法律、6部法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须有一个强大的执法主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保护环境的文章
   如此我们建议国家把发展沙产业、草产业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列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脱贫致富、农牧业产业化规划,把发展沙产业、草产业作为实现从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向发展生态产业转化的根本途径;同时,以科学的发展观、新型的生态观,面向市场,发展优势产业。
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应该将公众共同利益、公众意见和公众的广泛参与贯穿于从决策到实施的全过程,逐步形成社会公众从不同侧面、角度均能积极有效投入环境保护活动中的氛围和机制,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有效性。同时,完善环境立法,明确公众环境权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环保法律中有公民环保义务和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但仅有这些规定并不具有实体权力性质,公民行使自身环境权仅包括知情权、监督权、受到环境侵害的索赔权、环保决策和实践参与权等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没可操作性的规定作为依据,形成权利与义务失衡的情况,因此应该尽快制定“公民环境监督保障条例”等环保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