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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审查要点


  篇一:贷款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贷款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对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实践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贷款法律审查要突出“四大要点”,达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担保有效以及法律文书规范严谨。
  一、主体合格
  主体真实性审查。如果是企业类借款人,要审查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的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要注意审查部分企业“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以及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形。如果是个人借款,要审查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是本人的签字或盖章。
  主体合法性审查。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等。
  主体资信程度审查。审查企业(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以亲朋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审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赖账不还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审查报告中要对以上情况作专门介绍,并在征信系统中查询记录附后佐证。
  二、内容合法
  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查。在对主体合格审查的过程中,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的用途;属于特种行业的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是否持有齐全的资质证件;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以及其他商业银行
已退出的领域;审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等。
  资料及文本签字审查。要审查贷款调查时是否二人以上,调查人是否在采集的每份资料上加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并签名。目前部分金融机构盖的是“与原件核对相符”章,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仅是形式审查,并不能证明该资料是否真实,也不是调查人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因此,统一改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为宜。此外,所有签名只能由本人手写,不能代
  签,不许盖私人名章。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落款处除调查人、审查人签字外,还应加盖部门公章,凸显部门行为,弱化个人彩。凡未按以上要求盖章签字或一人调查的申报资料,一律不予受理。
  审查是否是双人签字。审查调查报告的审查人、调查人是否到位,是否坚持“双人四眼”并双人签字原则。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上报有权机构的大额贷款,客户经理、主办信贷员、信贷业务经理等都必须由本人签名,以示负责。同时,审查申报资料内容之间是否衔接,资料为复印件的是否清晰等。
  三、担保有效
  担保是否有效审查。审查保证担保贷款时,必须以审慎性原则考察保证人的经济实力、资
产负债情况和资信程度以及有无实际代偿能力。此外,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保无效;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保无效;国家机关,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担保无效;法律、法规规定对外保证合(:借款合同审查要点)同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批准担保无效。
  公司担保审查。首先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次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以及签订担保合同的签订人有无该公司的法定授权。最后是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可能要承担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抵押贷款审查。首先,审查抵押物权利证书真实性。其次,审查抵押物详细清单。包括:产权人、抵押物名称、用途、建造年份、房产证号、土地证号、购置价、账面价、评估价、抵押价等。最后,审查抵押物的价值依据。现实中,特别要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实时了解土地价值状况,避免因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四、法律文书规范严谨
  1、要约和承诺。
  要约、承诺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所谓要约,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希望对方接受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借款申请的行为,即为要约。所谓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受约方)同意接受要约内容,决定与要约方就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要约
  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的答复都不是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或新要约。实践中,借款合同的订立往往是要约、反要约直到最后承诺,是反复蹉商的过程。
  2、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借款种类,即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等确定的类别;借款用途,即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借款数额,即合同标的;借款利率,即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借款期限,即借款使用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即借款人归还贷款的资金渠道;担保条款,即债权实现的保障条款。同时包括借贷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3、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方式有: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生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办妥批准或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4、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借款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将构成违约,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篇二:合同审查要点关键
  一、询问之前该类合同或类似合同存在过的争议、现在可能或会存在在的争议和风险、将来可能或会存在的争议和风险;
  二、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
  三、内在问题的审查:
  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⑴对于营业执照(实际中更重要的是对企业代码证的审查)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
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⑵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⑶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⑷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委托人的需要或合同履行的需要,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注: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
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
  (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
  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2、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此类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⑴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借款申请
  ⑵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⑶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⑷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⑸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对于某些合同,必须结合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判断其是否违法或无效。
  注:合法性的审查除内容、主体外外还应包括:
  一、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
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二、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3、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
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并无此项需要,可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⑴是否根据交易所涉行业的特点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⑵是否根据标的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⑶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⑷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
  ⑸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等对委托人交易安全的影响;
  ⑹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等条款对委托人的影响。
  4、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⑴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行;
  ⑵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义务归属;
  ⑶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⑷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⑸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
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⑹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⑺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
  5、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
  ⑴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
  ⑵判断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四、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
  1、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
  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⑴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
  ⑵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划分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⑶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
  如果审查合同时需要,可辅助性地标注出合同的结构体系,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确保效率及质量。
  2、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
  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少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
  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
  ⑴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
  篇三:信贷审查要点
  信贷资产是我们农合行主要生息资产和收入来源,只有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无风险”,实现资金良性循环,信用合作事业才会不断向前发展。近年来,一些不良贷款户利用合法的途径、合规的手续,采取“一户多贷”,“多社串贷”等不正当方式,大肆套取农合行的贷款,让各级信贷管理部门束手无策。出现这种违规违纪贷款问题的根本症结,就在于我们放
松了贷款审查。特别是当前农村农合行大额贷款日益增多,如果贷款投放把关不严,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积累到一定限度,便会拖垮一个农合行,甚至总行,使多年经营成果付之东流,严重危及到农合行的生存,阻碍农合行的发展。加强贷款审查就是要消除事实风险,同时尽可能把可以预见的贷款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缩短与其他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上的差距,提高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根据新时期农合行信贷管理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切实加强贷款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本资料审查要点
  (一)准入条件审查。受理贷款时审查其主体是否符合农合行贷款准入条件,是决定贷款的关键性问题,如果客户主体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可直接退审,不必进入下一审查环节。按照有关法律和农合行管理规定,准入条件审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确认客户真实性。审查公司类客户其经营证照是否真实,有无涂改等现象,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办理年检等;个人客户要审查其身份证是否真实。
  二是审查贷款项目的政策性、合法性。属于特种行业的审查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属于房地产开业企业的审查是否持有齐全的资质证件;审查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的劣质企业,以及商业银行已退出的领域;审
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审查公司或个人经营是否正常,有无亏损;审查产品销售合同是否真实等。三是审查公司(或个人)资信程度。审查公司(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以亲朋名义在农合行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审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赖帐不还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审查报告中要对以上情况作专门介绍,并将人行和农合行查询记录附后佐证。
  (二)资料完整性审查。主要是对照省联社大额贷款申报资料目录,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特别是关键性资料是否缺漏,缺漏资料应作理由充分的说明。
  (三)资料合规性审查。
  一是审查资料及文本签字要求。审查调查是否二人以上,调查人是否在调查采集的每份资料右上角加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并签名。目前多数联社盖的是“与原件核对相符”章,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人承诺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仅是确认和辨别资料是否真实的一个环节,并不能证明该资料是否真实,也不是调查人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统一改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为宜。此外,所有签名只能由本人手写,不能代签,不许盖私人名章。贷款申报审批书、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落款处除负责人、调查人、审查人签字
外,还应加盖部门公章,凸显部门行为,弱化个人彩。凡未按以上要求盖章和签字或一人调查的申报资料,一律不予受理。二是审查调查报告应参加调查人是否到位,是否签字。按照省、市有关贷款管理规定,上报办事处大额贷款,分管信贷领导、联社业务科长等都必须参加调查,调查报告落款要注明参加调查人单位、职务,并由本人签名,以示负责。
  三是审查申报资料内容是否衔接一致;资料是复印件的是否模糊不清等。
  二、抵押贷款审查要点
  (一)审查抵押物权利证书的真实性。股东会同意抵押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文书要求;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有效的同意抵押的承诺。
  (二)审查抵押物详细清单。内容包括:产权人、抵押物名称、用途、建造年份、成新率、房产证号、土地证号、购置价(指购买价或建造成本价)、账面价(指在报表上反映的价值)、评估价(指评估公司评定价值或农合行初步评定价值)、抵押价(指农合行在评估价基础上,最终核定确认的抵押作价或与产权人商定的抵押价,主要是防止评估公司估价虚高及通盘考虑变现能力)。
  (三)审查抵押物价值依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
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所以说,贷款审查中必须防止房地产评估价值虚增风险。
  抵押物价值有自行认定和评估认定两种:
  1、自行认定。自行认定抵押物价值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取得抵押物的对价支付依据。如:购买合同或转让协议,建筑承包合同、自建购买材料等付款凭据、交易收据,企业固定资产帐等。二是抵押物同地段近期已售房地产价格。三是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报纸等媒体挂牌转让的土地价格。以上有关资料要复印作证明。
  2、评估认定。谨慎采用评估公司评估数据,必须以购置价为基础,评估价为参考,合理核定抵押价,防范抵押物虚高风险。审查中对一贯缺乏职业道德,瞎评乱估的评估公司要予抵制,对其评估结果一律不予认可。此外,不同品种抵押物抵押率的计算评估,按省联社[20XX]35号文件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审查抵押物状况及抵押限制。
  除《担保法》规定的不能抵押的情形之外,审查抵押物时还应关注以下情况:1.抵押物是否为违章建筑及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施;2.抵押物权属是否有争议;房主抵押意图;抵押物变现能力;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
地使用权;4.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5.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6.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未取得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划拨土地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抵押的在计算抵押率时因剔减出让金因素;7.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8、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编号;(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6)抵押后对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限制等。
  (五)审查是否提供抵押物实景彩照片。由于贷咨会成员一般不亲临抵押物现场调查,将抵押物拍成实景彩照片,主要是为了加深贷咨会成员对抵押物的直观认识和了解。所以凡提交办事处的抵押物照片不要装订入申报资料中,以便供贷咨会成员传阅。抵押物实景彩照片以15厘米乘20厘米为宜。
  三、保证贷款审查要点
  (一)无效担保。审查保证担保贷款时,必须审慎考察保证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信程度,是否具有实际的代偿能力。但实际工作中,一些农合行追求表面上的担保手续合规,而忽视债务担保的实质内容,出现以小保大、以弱保强,交叉担保、连环担保等假性担保现象,即使担保有效,也难以实现担保目的。此外,并非所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担保人,以下为无效担保行为:(1)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担保;(2)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作的担保;(3)国家机关所作的担保;(4)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所作的担保;(5)董事、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或个人贷款所作的担保;(6)法律、法规规定对外保证合同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未经批准所作的担保。
  (二)公司担保审查
  1、注意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股东会决议无效而带来的信贷风险。
  2、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限额的,应注意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所同意的担保额度有无超过公司章程的限额规定,同时还要注
意审查决议所同意担保的款项是否为对应的贷款;订立担保合同的订约人有无公司授权。
  3、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注意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将可能导致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四、企业财务报表要点
  (一)必须提供近两年及借款人申请贷款日上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但跨月上报办事处的贷款,必须提供办事处实际收到贷款申报资料日期上月报表,并对报表科目作明细分析。办理了年度审计的应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关注其年度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并审查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报表与本行报表是否一致。
  (二)审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报表必须字迹清晰,有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签章;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平衡公式,审查借贷方是否平衡、上年结转是否真实、近两年来财务变动异常情况等。
  (三)重点审查科目。应重点审查的科目包括:应收及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及长期负债、应付及其他应付款,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科目等。
  (四)审查要求。应收及其他应收款,应付及其他应付款进行帐龄统计、列出大户名单;存货分类统计、存货积压的原因分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分类统计、固定资产清单、购置
价值、入帐价值等;短期及长期负债明细,包括贷款行社名、借款方式、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科目是否真实合理。
  (五)现金流分析。分析现金流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现金流的数量,如果企业总的现金流为正,则表明企业的现金流入能够保证现金流出的需要。二是现金流的质量,这包括现金流的波动情况、企业的管理情况,如销售收入的增长是否过快,存货是否已经过时或流动缓慢,应收帐款的可收回性等等。最后是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如行业前景,行业内的竞争格局,产品的生命周期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企业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能力。
  五、注意法律文书的规范和严谨
  (一)审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贷款的决议和同意抵押的决议合法性;审查个人贷款申请书、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的合法性。尤其是公司贷款要注意审核其参加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人数,是否符合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内容是否完整。
  1、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贷款的决议书内容应包括:承贷社全称、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计划、贷款方式等。
  2、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和承贷社全称、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抵押物具体情况(含抵押物名称、地理位置、数量、状况等)、法律责任
等。
  3、个人客户贷款申请书、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等可参照上述公司类贷款文书内容撰写。
  (二)决议或承诺必须本人到场在农合行监督下签字,本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应有授权委托书,不能由法定代表人一人独签或人代签,防止因决议无效,导致贷款或抵押行为无效。
  (三)防范股东假冒、虚假签字的方法。一是本人出示身份证,当场签字,并加按手印;二是核对公司成立时的章程中股东签字或贷款是股东提供的签字式样,核对笔迹。三是可查阅股东在农合行原来贷款时的签字资料。
  (四)注意审查决议或合同所加盖的公司印章是否为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真实印章,如果签约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要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避免被骗而造成贷款损失。
  (五)涉及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应由法律顾问对贷款行为及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补充资料的规定
  (一)补充资料只能由总行业务科或贷款审查中心调查,逐项作答,形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
  调查人签字,加盖公章,打印上报。
  (二)上级总行不直接受理农合行或客户调查上报的文字材料,但客户提供的经总行调查人员核实的证件、合同、报表、发票等证据类资料可作为附件。
  (三)补充资料要及时、迅速,不要无故拖延,耽误贷款审批。
  七、撰写审查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一)审查报告内容:一是基本情况,包括客户概况、经营证照、关联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及计划等;二是客户资信;三是抵押物情况;四是风险提示;五是审查意见。审查报告落款处主审人、审查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必须签字。
  (二)审查报告要求:内容精练,重点突出,语言措辞严密,判断得体,不得用模糊语言,不要说大话、假话、空话,少说美化彩的好话。要对照审查目标有重点地进行取舍,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抓住主要的、关键性的问题来写。
  (三)审查评价要客观公正。审查中审查人员不要局限于调查报告的文字描述,要重物证、查依据、作比较,独立审查,冷静分析,提炼观点。审查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可操
作性。要加强综合分析提炼,提出建设性的、实效性的意见和建议